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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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3:河源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第 1 1 条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 2 号)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第 2 2 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第第 3 3 条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门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2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纯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职工购房需求时,职工向受托银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尚未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大修是指需变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结构,房屋危险等级鉴定为 C 级。
3、第第 4 4 条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应当遵循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资金安全、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第第 5 5 条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审批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第 6 6 条条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公积金管委会
4、各项决3定及授权事项,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管理,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第 7 7 条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年末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及下年度公积金归集量编制贷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在次年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第第 8 8 条条 公积金中心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贷款手续和金融业务,并定期对受委托银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 2 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第 9 9 条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第第 1010 条条
5、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连续足额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4(4)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5)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购买公寓仅限夫妻首套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6)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7)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且借款人家庭(包括本人和配偶,下同)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9)符合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第第 1111 条条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借款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除第(五)(八)项外的其他全部条件。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第第 1212 条条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第第 1313 条条借款人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5贷款
7、:(1)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2)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3)借款人家庭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或已经办理 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4)购买一手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超过 2 年;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超过半年的;申请商转公贷款自还清剩余本金超过两个月的;(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6)最近 2 年,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 3 期(含)或累计超过 6 期(含)逾期记录的;(7)最近 5 年,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连续 6 期(含)或累计超过 12 期(含)逾期记录的; (8)存在提供虚假资
8、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9)最近 3 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记入中心不良信用记录的,或者最近 5 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记入中心不良信用记录的;(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6第 3 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第 1414 条条职工单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双方均在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 40 万元。大修贷款高度贷款额度为 10万元。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第第 1515 条条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购建房价
9、格、还款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取最低值作为可贷额度。(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测算可贷额度:可贷额度=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至退休工作年限2 + 配偶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至退休工作年限2。(二)按购建房价格测算可贷额度:可贷额度=购建房总价(1-最低首付比例)首付款比例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化,目前,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 2 成;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 3 成,但已结清首套房贷款的,二套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 2成。二手房的购房总价以交易价、评估价和计税价三者孰低确定。(三)按照还款能力测算可贷额度:7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稳定月收入的 50%。(四)根据
10、抵押物价值测算可贷额度:建造 5 年以内的住房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 70%,超过 5 年的住房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 60%;用商铺或商住住房抵押的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 50%。第第 1616 条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长不超过 30 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第第 1717 条条在最长贷款年限内,公积金中心按照贷款额度、家庭稳定月收入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贷款期限,每万元贷款额贷款年限不超过 1 年。第第 1818 条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调整而调整。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 1
11、 月 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 4 章 贷款担保第第 1919 条条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抵押为主,借款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产权进行抵押。抵押期限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为混合结构、建造时间超过 20 年或属于近期列入市政拆迁改造的房屋不能进行抵押。8第第 2020 条条购买一手期房的,应当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待该住房产权手续办妥后,再办理抵押手续;购买一手期房但开发商不能提供阶段性担保,或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贷款时无法提供该住房产权进行抵押的,可暂以自有其他房产或第三方房产进行抵押,待该住房产权手续办妥后,再办理置换抵押手
12、续。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和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追加抵押或者保证。第第 2121 条条公积金贷款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第第 2222 条条担保方式为抵押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2)借款人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抵押的,必须以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第 2323 条条担保方式为保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
13、件;9(2)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为借款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第第 2424 条条公积金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第 5 章 贷款程序第第 2525 条条贷款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申请材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申请材料包括:(1)夫妻双方及其他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2)夫妻双方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提
14、供结婚证,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3)申请人及配偶储蓄(工资)账户最近 6 个月流水,配偶为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营业执照、交税单、银行流水;(4)我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户口不在本市的,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10的住房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5)申请人贷款银行活期储蓄账号(还款账号);(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自出具之日起30 日内有效);(7)购买一手按揭楼盘的,还应同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或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8)购买一手非按揭楼盘的,还应同时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或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2、房地产权证、房地
15、产共有(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售房人或出借款人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身份证;4、如借款付清房款的,还应提供借据。(9)购买二手房的,还应同时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或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2、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3、房屋评估报告;4、如未付清房款的,提供欠条、售房人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身11份证;5、如借款付清房款的,提供借据、借款人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扣款账号同一银行、身份证。(10)建造、翻建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16、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预算书;2、房屋评估报告;3、如未付清建房款的,提供承建方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4、如借款付清建房款的,提供借据、借款人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身份证。(11)大修自住住房的,还应同时提供:1、房屋质量鉴定报告书;2、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4、房屋评估报告;5、如未付清建大修款的,提供承建方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6、如借款付清建大修款的,提供借据、借款人活期储蓄账号须与材料(五)申请人还款账号同一银行、身份证。12(12)申请商业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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