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可再生能源地方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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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可再生能源”(以下简称海洋能)是指海洋中所蕴藏的和由于海洋特殊背景环境而产生的可再生自然能源,主要为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等。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二章第二章 支持范支持范围围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以提高偏远海岛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为目的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包括海岛波浪能、
2、潮流能以及多种可再生能源互补型独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二)在海洋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海洋能大型并网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电站等并网系统。2(三)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发电系统关键设备、整机以及配套零部件、海上安装施工以及海上电力储存输送等关键技术本地化生产。(四)海洋能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与试验项目,包括温差能、海洋生物能等新技术、新装置、新方法以及海洋能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及试验项目。(五)海洋能开发利用标准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海洋能资源勘查、评价及信息系统,海洋能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实验室及海上综合测试、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第五条 已通
3、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海洋能示范项目,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第六条 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海洋能开发利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支持条件支持条件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二)单个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 500kw。(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2 年,运行期不少于 15 年。(四)大型并网发电示范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 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 30%。独立海洋能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3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一)海洋能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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