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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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口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68 号发布、第 79 号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
2、产、上级机关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2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
3、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并对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3(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和保
4、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管理情况,并将资产收益、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七条 行政单位在资产配置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市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对行政单位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负责统筹
5、调剂。第八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 行政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市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4项目进行审批;(三)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附送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第九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进行政府采购。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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