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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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
2、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第四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第二章 示范工程申报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
3、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
4、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2、创建示范工程计划和创建方案;3、已开展的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4、设区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机构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第三章 示范工程管理第十条 在创建省级示范工程过程中,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创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示范工程项目的过程检查和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工程创建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层首层钢筋验收时,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检查评分。市政基础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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