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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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本院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干警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本院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
2、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六条 出差审批权限: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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