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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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动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1、动火作业定义: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的定义: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为甲、乙类区域。二、动火区域划分各单位根据生产、维修、项目建设等工作需要,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禁火区。1、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2、: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50米;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设明显标志,落实责任人。根据固定动火区条件,各单位确定本单位固定动火区,并报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和备案。2、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
3、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具体区域,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指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内生产设备全部停车,生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并经公司保卫部、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外管廊上动火按有关部门确定的管廊管理范围按级办理动火审批。6、内管廊上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动火辖
4、区所在的车间按级办理动火证。7、各类动火区域划分后,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危险介质管道跨车间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由动火单位制定,并派人监护,经属地单位领导,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签字,报安全生产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动火。8、遇法定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动火作业实行升级管理。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在禁火区内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需执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消防车道上方的管廊必须符合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4.0米的要求。在厂区管廊上面进行动火作业
5、,必须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3、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执行。5、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
6、,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6、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7、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区域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提前检查分析,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8、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9、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管道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隔离,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12、在生产不稳定、设备严重腐蚀情况下
7、,不许动火。13、在生产不正常,如易燃气体排空、泄露、以及排放过程时,不准在其周围动火。14、特殊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防火措施,动火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车间安全员会同保卫部、安全生产部人员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必要时派消防车到现场监护。15、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与公司调度室及相关单位沟通,要较好平衡生产,在异常情况下能有及时的应对措施。1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7、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
8、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8、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静放置间距不应小于5m,动火作业时不能低于8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五、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装置、有毒有害容器、设备、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当被测气体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
9、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在一般设备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为2米以上。在法兰间隙或容器、管道上的小孔插入深度为1米以上;在较大容器和较长管道中取样,插入深度为3米以上;在各类气柜取样,插入深度为4米以上。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4、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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