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与修改中的法律实务(三)(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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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同审查与修改中的法律实务(三)三、合同的其他方面审查(一)合同公平性审查 合同法第五条确定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该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是针对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即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设定的权利义务要对等。取得利益的同时,要付出相应的对价,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享有取之太多,付出太少,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合同法的具体条文中主要体现在:首先,合同的内容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可以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所谓的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的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显失公平不等于有失公平。两者在量上有明显区别。有失公平的合同虽然也是不公平的合同,但权利义务没有严重失衡。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考察,绝对的公平是很难做到的,如果在法律上否认有失公平合同的效力,那将使大批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
3、注意两者的区分。 在实务中,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同,加上谈判技巧的差别,作为谈判结果的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公平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合同是各方妥协的产物,是各方均可接受利益的平衡点,总的说来,整个合同基本上是公平合理的,或者说仅仅是有失公平,但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这样的合同是不违反合同的公平性的。 最大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
4、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在审查合同中如果发现明显对己方不利,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时和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沟通,提出修改意见,争取与合同对方重新进行协商。而对于合同明显对己方有利的条款,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予以确认是显失公平还是有失公平或者是大体上公平。如果觉得合同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那就一定要指出来,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供公司抉择。其次,合同的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合理分配风险的负担;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制;对格式合同的规制等方面。一言以蔽之,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避免出现“权利少、义务多、责任重”或“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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