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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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
2、等进行测试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备案)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的建设规模需要提出检测机构的控制规划数量,作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审查的参考依据。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倡全区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广西建设
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是本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区检测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自治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区检测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进行备案),并在资质(备案)批准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
4、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及备案项目。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基坑及支护工程监测、在建或既有建(构)筑物可靠性评定、桥梁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智能检测、施工机具检测等附件1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活动的,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项目备案条件见附件4。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机构,不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5、范围,其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不对外接受检测委托,因其试验数据关系到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须具备本规定附件5的条件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表式样见附件8)。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工作技术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同一人员1年内不得办理2次变更手续。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区检测人员培训及考试的工作。检测工作技术人员,包括检测机构的检
6、测人员、预拌混凝土厂家和混凝土构件厂试验室的试验人员、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第十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 第三章 检测机构资质(备案)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1.资质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6);2.备案申请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见附件7)(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备案)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设备清单、购置合同及计
7、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资信证明及股权设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八)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证书证件提供扫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目录清单)。 (九) 已具有某项检测资质(备案),需申请其它业务检测资质(备案)的,除提交以上
8、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检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备案)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并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第十三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受理意见和核查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不含原件)一起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检测行业协会进行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现场核实。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证书正本与副本具
9、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提交材料重新核查。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重新核定的,其检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备案)后,降低资质(备案)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备案)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备案)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备案)条
10、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备案)。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第十九条 自治区外检测机构在本自治区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在当地设立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取得相关人员和设备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设备、人员和内部管理制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备案(备案表式样见附件9)。备案的内容仅限于建设部141号部令规定的项目。自治区外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业务应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备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检测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自治区内的
11、检测项目需要送自治区外进行检测的,必须将自治区外检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同时持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和检测机构认可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的,可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业务。检测机构开设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独立检测机构单独申请资质。分支机构需通过计量认证,分支机构人员及设备与本部人员均应满足资质(备案)标准的要求,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管理。第四章 检测机构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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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管理 规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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