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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育法规概论知识要点第一章教育法规的特征: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其内容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教育法规的功能:具有指引作用,具有评价作用,具有教育作用,具有保障作用。教育法规的渊源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在法理学上,惯称教育“法律渊源”“或教育法规“形式渊源”。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5种:(一)宪法(二)教育法律:(2种形式)1.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教育基本法以外
2、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其名称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四)教育行政规章:又可以具体分为1部门教育规章:由国务院教育厅行政部门制定(即教育部)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即政府)。(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教育法律规范三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民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
3、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的干涉”、“有.的自由”。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调整型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参与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客体(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内容(权利和义务)。第二章教育政策的特征:目的性
4、与可行性,稳定性与可变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系统性与多功能性。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控制功能。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课程与教育教育政策、学制政策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最关键最基本的问题。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2.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教育政策3.中共和地方各级党委与政府联合发布的文件,共同做出的决议、决定4.中共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党组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5.中央和地方各级教务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教育政策性文件。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
5、定教育政策问题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3.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务政策方案我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机关主要有三个方面: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四)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指定的主体不同、执行的方式不同、规范效力不同、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立法的程序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
6、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一) 必须坚持子法从属母发的原则(二) 必须反映法律法规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 (三) 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 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五) 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教育法规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一) 时间效力主要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指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 地域效力(三) 人的效力教育法规执行
7、的原则:(一) 国家教育法规优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二) 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三) 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四) 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教育法规的遵守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法规的监督:一.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三.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四. 社会力量的监督第四章学校法律地位的特征:(一) 办学自主性(二) 财产独立性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3.学校 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8、(三) 机构公益性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办案等环节。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组织机构章程(二) 教师(三) 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四) 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学校的权利:(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五) 对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
9、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育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 已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1.校长负责制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1.校长负责制2.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1.明确与规范作用2.约束与激励作用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从其形态上看,包括:制度系统
10、、制度观念系统、制度执行系统、制度教育系统学校的民主管理:1. 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2.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30%左右产生。教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1)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有权就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参加对学校工作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有权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3) 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得权利;(4) 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
11、工作。教代会代表有有以下义务:(1) 自觉学习理论,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以及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 自觉维护校长行使职权,在教改中起表帅作用;(3) 积极参与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执教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4) 广泛联系群众、上通下达,向行政领导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传达校领导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5) 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处理日常工作,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
12、公开的一种制度。第五章第一节 教师概述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基本权利(6条):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基本义务(6条):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 对学生进行宪
13、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节 教师的基本制度教师资格条件(5条):1、 必须是中国公民。2、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4、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 幼儿园、小学、初中:县级人
14、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2、 高级中学: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3、 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丧失:对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日起,自动丧失教师资格,今后也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的撤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
15、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受聘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解聘(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应继续聘任教师或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而解除聘用关系)。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第四节 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 故意不完成教育
16、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六章 教师专业标准第四节 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6条):专家引领、校本教研、科研沙龙、专业进修、教师职业生涯规划、科学管理。第七章 学生第一节 学生概述学生的本质属性:1、 学生是具有主动系统学习间接经验的人;2、 学生是具有独特性的人;3、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1、 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 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 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资格证书的权利;4、 享有申诉权;5、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校学
17、生所专有的权利:1、 结社和文体活动权;2、 社会实践权。学生的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校学生的义务:1、 学业水平的义务;2、 思想道德的义务;3、 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4、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 逃学、辍学的行为;2、 考试舞弊的行为;3、 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4、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第三节 学生权利的保护学生权利的保护: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特殊学生群体。第八章
18、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 教育法律救济概述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2、 以受损为前提;3、 以补救受害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其他渠道。第二节 教育诉讼制度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申诉范围: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19、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三环节:审查;对未写明理由和要求的申诉书退回重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如果需要补充文件的,应要求申诉人补充)、处理。学生申诉分为两种:校内学生申诉、教育行政申诉。之间的关系是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法定性、行政性、准司法性、准独立性、非诉性。学生申诉的范围: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三节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基本特征是:1、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
20、特殊的行政行为。2、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3、 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4、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5、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 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 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只能申请申诉救济。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第
21、四节 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主管恒定、诉讼专属、被告举证、不得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3、 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4、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 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 损害事实;2、 侵权行为主体;3、 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4、 因果关系。教育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教育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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