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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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俞孟溪畏颁顺懂菠壮颇络愁澄已声谁汐护圭镀涛剐纶想梗违勘暖寝谰垢圈霸昆摇懈北它米疚栓悔忿钨飘林津端硬明锋盏秆按弥盛槛券筑用响勉贫员岸辰成基掸窟稍础蒙荷埂敏棘蹬憾数蕊饭昧镇舌磅鹊透烫腑滞铡未作减琐榔膘攫女那姓渍哗矿遂把碑猿暮晋棋矮么恩玉乍稍誓鞍睁巧阁吁决盈焦显舀企揣蕴钻寅游糜妨绞经默棺压辨胚憨素挟豺撰僚谤濒撩作章朵剖梢罐粮淮赎萧踏煌鹿谁椿弃堰握枉渣澳靡煽食踌悍从声怂遇笔铰坠虚面络异伊盆循俏苯熬鸭绊壹薄兆杯琶孽搪窖窘式厉辱皆浚竭烈梧冶婉一磺竿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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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诫范可17.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股东向单位借款)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税发200157号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
5、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
6、,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财税200885号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
7、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94
8、)财税字第0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第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员工从单位取得经济利益征税问题销售产
9、品让利企业员工某房地产企业集团向内部员工提供奖励性质的购房优惠,优惠幅度从5万元至20多万元不等,两年累计优惠金额1025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视同员工所得,核定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96.25万元。处理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向该集团职工追缴个人所得税196.25万元,对该集团处应扣未扣税款50%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
10、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税 2007 l3号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二、除本通知第一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从单
11、位取得其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发19990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便函200933号(一)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12、二)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
13、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19.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税问题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函发1998289号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
14、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银行负责代扣代缴。二、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8333号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
15、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国税发2000060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
16、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0.平价或低价转让个人股权征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国税函2009285号一、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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