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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800311号 第壹页共伍页当事人: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 地址(住址):南宁市邕宁区和平二街112号(土产公司内) 邮编 : 投资人(负责人):陈立有 营业执照注册号:4973 1-1 食品生产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34872X0 联系电话: * 经查实,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自2014年12月31日开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产品为调制鲜湿米粉。2018年9月27日凌晨00时,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和平二街112号(土产公司内)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
2、当时该厂正在生产,在该厂的质量负责人吴*(该厂投资人陈立有的配偶)的陪同下按有关操作规程随机抽取了该厂成品仓库内的调制鲜湿米粉(生产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00时),被抽调制鲜湿米粉由吴*确认为合格产品。抽样后我局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将抽样样品送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进行检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806-GX)壹份,报告显示被抽检调制鲜湿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类米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2018年10月30日把检验报
3、告送达到该厂,当时由该厂的质量负责人吴*签收。经查实,当天该批次共生产调制鲜湿米粉为*kg,其中我局抽样样品为40.00kg(5.00kg/袋8袋),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800311号 第贰页共伍页支付样品费为人民币捌拾元整(*元/kg40.00kg=*元),当时由该厂的质量负责人吴*签收。另该厂于当天对该批次调制鲜湿米粉自行送检样品为25.00kg,剩余*kg调制鲜湿米粉于2018年9月27日当天送往学校、市场、粉店等,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成本价为*元/kg,销售价为*元/kg,因此该厂当天生产经营该批次鲜湿米粉的违法所
4、得额为人民币贰拾贰元五角(*kg*元/kg-*kg*元/kg=22.50元),货值总额为人民币肆百玖拾柒元五角(*kg*元/kg+*kg*/kg=497.50元)。以上事实有如下相关证据为证: 1、2018年9月27日我局对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作出的广西食品生产抽检检测结果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收款凭证各壹份。 2、2018年10月30日对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3、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技术中心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806-GX)壹份。 4、2018年11月14日我局对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质量负责
5、人吴*作出的询问(调查)笔录壹份。 5、由该厂质量负责人吴*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壹份;吴*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和法定代表人陈立有的委托书及陈立有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800311号 第叁页共伍页6、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采购单(大米)复印件壹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大米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 7、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采购清单(调和油)复印件壹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 8、
6、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采购清单(淀粉)复印件各壹份,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 9、2018年11月14日制作的证据提取单叁份(单号:01-03),即抽样、现场检查照片共8张。 10、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自己送检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销售日报表、整改报告及关于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说明原件各壹份。号:*)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南江南食药监食流证字(2014)000*)复印件、南宁市*有限公司油脂发(送)货单复印件、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采购清单(调和油)及广西南宁*贸易有限公
7、司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壹份;当事人于2018年9月27日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DBS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鲜湿类米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调制鲜湿米粉,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800311号第肆页共伍页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南宁市邕宁区佳有米粉加工厂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以批发销售为主,
8、同时售往中小学校食堂。除当天抽样样品外,其余调制鲜湿米粉在2018年9月27日当天已全部售出,无库存。本案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索票索证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食品原料来源合法、可溯。鉴于当事人涉案鲜湿米粉货值金额较低,截止目前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且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
9、、主观过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考虑,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贰拾贰元五角(¥22.50);2、 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零贰拾贰元五角(¥20022.5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邕宁支行,(户名:南宁市邕宁区*,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800311号第伍页共伍页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2月29日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