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建筑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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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丽水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市场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市场建设活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应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根据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综合评定的信用分值。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包括表彰、工程获奖、工程创标化、科技进步、社会责任、业主履约评价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信用评价信息及标准详见附件。第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通过采集参与本市
3、建筑市场相关活动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失信,对其做出评分。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信用分值以及扣分情况计算出企业信用分,具体计算标准:企业分值评价 *10%企业信用分(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企业信用分计入评标总分。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局施工管理处负责评价后,评价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的信用信息系统,在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各县(市、区)企业的分值评价和录入工作由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企业信用
4、评价标准总分为100分,由企业的信用基本分、荣誉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组成,其中企业的信用基本分80分,荣誉加分20分。第八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依托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管理使用,信用管理系统由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实现全市建筑市场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联动监管机制。被评价企业可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信用评价信息。第九条 丽水市行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获得的表彰、奖惩等荣誉信息由企业自行向评价部门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评价部门应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
5、照下列程序进行。1、初次评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施工管理处负责)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相关证明材料需核对原件);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更新企业信用得分。2、动态评定:评价指标有调整的企业可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市本级和市外企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负责)申请办理,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的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信用情况变化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动态评定,并在信用管理系统网站上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更新企业信用得
6、分。不良信用信息使用时间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使用期限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撤销。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主体可以在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前提下,向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要求后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第十一条 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丽水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作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补充。 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
7、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还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
8、法给予限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此外,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在管理期限到期后在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提前1个月向原列入部门申请移出。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要求。(一)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迟报,骗取评价指标行分的,经查实
9、后,信用评价作0分处理。(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三)各参与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信息应用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市公管办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各参与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
10、、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3、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信息类别分值评价标准基本分80分按要求提供信息材料,其基本信息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一致的得基本分。(监理企业暂不作此要求)表彰2(可重复计分,本项最高计算至2分)1、 上一个年度内受到过丽水市政府表彰得1.5分,受到过丽水市建设局或县、区政府表彰的得1分, 受到过丽水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得0.5分。2、 (1)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加1.5分。(2)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称号的,加1分(3)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开拓市
11、场优胜企业”称号的,加1分。(4)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优秀企业”称号的,加0.5分。(5)获上一年度“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加0.5分。(6)获上一年度县级“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加0.5分。3、申报年被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相关检查中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0.5分、0.3分、0.2分,此项最高计算至1分。工程获奖5同一事项以最高为准,本项最高计算至5分3分建设工程鲁班奖(住建部)、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全国市政(优质)金杯示范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2分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市政行
12、业协会)、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协会)、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1分丽水市建设工程“九龙杯”奖0.5分丽水市县区级工程质量奖工程创标化5得分计算方法同上3分国家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2分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2分浙江省建筑(市政)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1分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标杆工地)0.5分市县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技术进步3(得分计算方法同上)制定工法信息国家级工法一项2分省级工法一项1分市级工法一项0.5分制定标准信息国家标准一项2分(参编1分)行业或省级标准一项1分(参编0.5分)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一项0.5分科技示范工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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