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共6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共6页).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号),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性总部企业和职能性总部企业。(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二)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包括我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研
2、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按其职能不同,分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销售中心是指负责管理总公司(母公司)各层级、各区域市场业务、制定和执行市场营销政策,具有市场和销售职能的企业。运营中心是指根据总公司(母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计划执行和控制,负责对各个门店的日常经营行为、财务等运营流程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的企业。研发中心是指是为了实现总公司(母公司)战略目标,负责新产品(技术)开发、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究等职能的企业。(三)总部企业下属机构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
3、。下属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拥有实际主营收入的下属机构不少于2家。3.除上述条件外,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指申请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的应税收入,下同)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3000 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
4、1500万元以上。 (2)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 万元以上。(3)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4)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5)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制造业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1、
5、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承担总公司(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不限于我市在内的不少于2个关联机构的销售、运营、研发职能。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直接认定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1.我市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2.我市
6、企业直接境外上市,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3.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三)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
7、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一)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的承诺书;(三)申请企业及其下属机构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须提交)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申请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章程(全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只需提交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无需提交章程)或投资比例证明;(五)申请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
8、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市内下属机构财务报表;(七)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类企业需提交);(八)境内A股上市公司、间接境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批复文件(上市企业、间接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需提交);(九)出具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证明材料说明(间接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交);(十)获得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广东省企业100强的相关证明材料(世界、中国500强和省100强企业需提交);(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违约者
9、,须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第九条 已认定总部企业自2019年起,新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起,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获得经营贡献奖,同时连续两年纳税总额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对于不能正常经营的或已被勒令停产的总部企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取消总部资格的企业再达到认定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工商变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变更说明、工商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章程、工商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负责。经发现提供虚假无效材料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追缴其所获奖励和补助,并记入企业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中经信2014314号)和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中经信2016364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