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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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 条 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满发、经 济运行的重要措施。各电厂必须把检修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根据电力工业特点,要掌握设备规律,坚持以预防为主的计划检修,不能硬撑 硬挺带病运行;坚持“质量第一”,贯彻“三老四严”的精神,发实做到应修必 修,修必修好,使全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 2 条 检修工作要贯彻挖潜、革新、改造的方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全面实现多、快、好、省。努力做到: 质量好 经过检修的设备,能保持长期的安全、满发、经济运行,检修间 隔长,临检次数少; 工效高 检修工期短
2、,耗用工时少; 用料省 器材消耗少,修旧利废好; 安全好 不发生重大人身、设备事故,一般事故也少; 多发电 作到安全满发、稳发,经济运行。 各电厂要按照以上的要求,对检修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价,开展竞赛,表扬 先进,努力创造新纪录,赶超国内外的先进水平。 第 3 条 检修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厂长全面负责,并指定一位主管生产 的副厂长事总工程师具体组织管理,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分场)、班组按职责分 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人要参加管理。干部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参 加劳动,有时解决问题。职能部门要做到“三个面向”、“五到现场”。第 4 条 检修工作要以大庆为榜样,坚持“三老四严”的作风,建立明确的
3、责任制,培养一支具有高度政治觉悟、严格劳动纪律、过硬技术本领、优良工 艺作内的检修队伍,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第 5 条 检修工作要依靠群众,实行干部、工人、技术人员三结合。生产 人员要象战士受护武器一样受护设备。运行人员要用好设备,并且参加检修, 熟悉设备;检修人员要熟悉运行,修好设备。两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第 6 条 要围绕竹产关键,积极开展技术革亲和技术革命,不断提高检修 质量,改进设备,改进工艺,改进工具,提高检修机械化水平。 第 7 条 邻近的电厂,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各种形式的集中检修。第二章第二章 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第一节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
4、检修间隔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第 8 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 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一般应按表 1 的规定安排检修。 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 6000 小进以下的,基 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 表 1 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 备 名 称大 修 间 隔小 修 间 隔锅 炉2-3 年(12000-18000 运行小时) 4-8 个月(2500-5000 运 行小时) 汽轮发电机组2-4 年(14000-24000 运行小时) 6-8 个月(2500-5500 运 行小时) 水轮发电机组3-5 年
5、(18000-30000 运行小时) 每年二次(汛前汛后) 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 不少于 10 年)每年 1-2 次注 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一)年运行小时在 50006000 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 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 隔。 (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 5000 小时以下), 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 (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 按间隔短的安排。 第 9 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
6、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 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 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 1 规定的上限。 第 10 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 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 1 下限的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 1 上限和低于表 1 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 第 11 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 第 12 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 小修间
7、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第 13 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 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 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 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 的进行); 2.清除设备缺陷; 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 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
8、外的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 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 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 第 14 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 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 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 第三节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 第 15 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 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
9、日数。 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 2、表 3、表 4 和表 5 的规定。表 2 锅炉检修停用日数 35 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停用日数容量(吨/ 小时)类型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小修 煤粉炉11-14 4-5 12-16 5-6 14-19 6-7 17-22 6-7 链条炉11-15 4-5 12-17 5-6 60 大气 压以下 重油炉、 瓦斯炉 8-11 3-4 11-15 4-5 13-17 5-6 15-20 5-6 煤粉炉 16-21 7-8 18-24 7-9 21-26 7-9 60 大气
10、压以下 重油炉、 瓦斯炉 16-22 6-7 19-24 6-8 表 3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35 以下 35-37 75-150 150-240 250-430 停用日数 容量(吨 /小时)类型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小修60轴 凝单缸10-13 2-3 11-16 3-4 12-17 3-4 14-19 4-5 汽双缸11-14 2-3 12-17 3-4 13-18 3-4 21-27 6-7 单缸11-15 2-3 13-18 3-4 14-19 3-4 供 热双缸12-16 2-3 14-19 3-4 15-20 3-4 流式背 压 9-12 2-
11、3 10-14 3-4 13-17 3-4 大气 压以 下 辐 流 式10-14 2-3 12-17 3-4 14-18 3-4 单缸13-18 4-5 15-20 5-6 凝 汽双缸17-22 5-6 单缸16-21 5-6 19-24 6-7 供 热双缸20-26 6-7 轴流式背 压 10-14 3-4 11-16 4-5 13-17 4-5 60 大气 压以 下 辐 流 式15-19 4-5 表 4 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10-12.5 万20-25 万30 万以上停用日数 容量(千瓦)类 型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中间再热非中间再热25-32 21-277-9 7-9
12、35-4212-1440-5015-18表 5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 12001200-33003300-55005500-8000停用日数 转轮直径 (毫米)类型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 冲 击 式 轴 流 式 混 流 式8-15 10-202-3 2-312-25 12-252-5 2-512-25 15-253-6 3-720-35 20-353-7 4-8注 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到检修完毕正式 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 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 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 括在停用日数内。 3.设备
13、大修间隔如超过表 1 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 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 2- 3 天。 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如需吊出 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 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 16 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 17 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 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 第四节第四节 辅辅 助助 设设 备备 检检 修修 第 18 条 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
14、 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 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 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 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 19 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 8 条和第 15 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 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 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 第 20 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
15、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 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 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表 6 进行安排。 表 6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断 路 器 型 式电 压 等 级(千 伏)多 油少 油空 气 110 及以上 35-110 以上 2-35 以下3-5 年 3-4 年 2-4 年2-4 年 2-3 年 1-3 年2-4 年 3-5 年 3-5 年第五节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第 21 条
16、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 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 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注 1.主要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 属设备 2.辅助设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3.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第三章第三章 检检 修修 计计 划划 第一节第一节 年年 度度 检检 修修 计计 划划 第 22 条 主管局在编制年度计划以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电网负荷、 水文预报和供热要求等,提出下年度设备检修的重点和要求,通知各发电厂。 各发电厂应充分发动群众,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分析设备
17、的技术状况, 考虑下年度应修的设备,并作好重大特殊项目的试验、鉴定、技术经济分析和 必要的设计方案。 第 23 条 主管局应有计划地深入现场,与各发电厂商定检修工作重点、 应大修的主要设备、重大特殊检修项目、轮廓检修进度和费用等,并了解所需 的主要器材。 在电源以张的地区,更应作好全网综合平衡,积极地采取措施安排好检修 计划。各电厂发有全网一盘棋精神,必须保证电网检修计划的完成。 第 24 条 发电厂应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编制年度检修计划汇总表和年度检 修计划进度表,于 8 月底以前报主管局。发电设备的检修进度,应尽可能做到 与供电设备及大用电单位设备的检修进度配合。同时发电厂还应安排好辅助设 备
18、、生产建筑和非生产设离的检修计划。 第 25 条 各主管局全面平衡各发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并于 10 月底以前 交下年度检修计划下达以各发电厂。其内容包括:大修的主要设备、主要和辅 助设备的重大特殊检修项目、检修进度和检修费用等。 第 26 条 跨省电网的设备检修,由电网管理局或负责电网调度的单位统 一安排,并经电网管理局(电网调度单位)批准后下达。 第 27 条 各主管局应将所属电厂的年度检修计划,按附表三汇总后于 12 月 15 日前报部备案,电网管理局应将全网的检修计划汇总上报。 第 28 条 各发电厂应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检修计划任务,做好计划落实工 作,如制订重大特殊项目的设计和技术措施
19、、落实备品材料、联系内外协作、 平衡劳动力等,为顺利完成检修任务创造条件。主管局要予以督促和协助。 第 29 条 负责管理发电厂的地区电业局,有关编制和执行检修计划的任 务和权限,由上级局确定。 第二节第二节 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检修计划的调整和落实 第 30 条 主要设备的大修进度按照年度计划规定的月份执行,具体开、 竣工日期,由主管局平衡安排。主要设备的小修和可能影响到出力、电网运行 方式及重要用户供电、供热的辅助设备检修,在按季进行安排。 第 31 条 发电厂如需调整季、月季检修进度,应事先与主管局联系,征 得电网调同意。取后确定的检修地度,主管局应于季前通知各发电厂。 某些必须短时间停
20、机或降低出力运行的主要设备维护 作,发凝汽器清洗 等,可由电厂提供,经电网调度同意后安排。 第 32 条 增减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的重大特殊项 目,需经主管局批准;增减其他检修项目,由发电厂自行决定。 第 33 条 在提高检修质量和加强维护的基础上,应尽可能避免计划外检 修。但在运行中发现威胁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必须及时处理时,应经电网调 度同意进行临时检修,以避免设备的严重损坏。 第三节第三节 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 第 34 条 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要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 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使用部门编制计划;经常耗用的材料和通用的备品配 件,
21、由供应部门参照历年耗用量或检修材料定额编制计划。统由供应部门组织 供应。要充分发挥中心修造厂和发电厂修配厂的潜力,提高局、厂两级综合的 备品自给率。 第 35 条 为保证检修任务的完成,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方案 后,可在年度检修计划编制之前,预先联系备品配件及特殊材料的订货。 在编制下年度检修计划时,允许将后一年度上半年所需的加工周期较长的 备品配件同时提出。 第 36 条 检修中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要有节约材料指标、备品修复 率指标,以便考试节约成果。 第四节第四节 检检 修修 费费 用用 第 37 条 检修费用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用; (二)辅助设备的大修和小修费
22、用; (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维护费用(不包括运行消耗材料的费用); (四)生产建筑物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五)非生产设施的检修和维护费用。 属于大修费用的,可按大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生产成本内预提的资 金中开支;属于小修和维护的费用,可直接列入技术。 第 38 条 检修费用的核定和核算,一般可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主要设备大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按台划分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 统分类划分单位工程,其重大特殊项目(如水塔换塔芯)也可按台划分单位工程。 发电厂根据主管局批准的大修计划费用,按单位工程掌握使用,核算分析。 (二)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及生产建筑的小修维护,由主管局按实际情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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