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2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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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十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学习情境2 建筑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理论讲解: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格(一)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验收,是建设单位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
2、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满足下列五个方面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这主要涉及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还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承包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仅要具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还应当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必须符合国
3、家规定的质量标准。(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验收工程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凡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在工程未经验收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
4、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向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有关规划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包括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情况、建
5、筑物的使用性质、位置、间距、层数、标高、平面、立面、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各类配套服务设施、临时施工用房、施工场地等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验收记录。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或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消防法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
6、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还明确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
7、要提交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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