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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防暑降温方案XX 企业防暑降温方案XX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0xx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xx89号),切实做好全市20xx 年度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现就有关事项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用人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做好迎接持续高温的思想、物质准备,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辖区和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工作安排部署,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改善高温作业环境,保障劳动
2、者身心健康。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做好防暑降温的各项管理、工程技术措施的落实。 (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
3、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1.用人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组织好演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2、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3、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
4、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着力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凡工作场所有高温、高湿和夏季露天作业的,要对高温作业岗位的通风、降温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对防暑降温设施和用品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5、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设立工间休息场所。工间休息场所应设在通风良好并尽量避免高温、热辐射影响的地方,设有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配备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
5、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6、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做好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工作 1、对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人社厅、安全监管局、卫生厅、总工会等四部门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发XX34号),以不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2、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
6、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3、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卫生局、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组成联合检查组,加大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各项措施落实、职业健康检查、高温津贴发放、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发生中
7、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区安监、卫生、人社及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联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制定联合执法计划,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强宣传,强化氛围 各县区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用人单位要对所有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
8、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 (三)认真总结,报送信息 各区县安监、卫生、人社及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总结报告工作。于9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及市总工会。 相关阅读 7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据预测,XX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部署。 通知正文内容如下: 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XX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
9、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一些地区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据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预测,XX年暑期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异常高温天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将防暑降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对存在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和容易导致高温中暑的高危人群进行全面排查,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10、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明确本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制定防暑降温责任制,将防暑降温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劳动者。 (二)广泛开展防暑降温宣传教育,让每一位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后果及防护方法。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开展防暑降温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特别是要在相对固定的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 (
11、四)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五)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六)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
12、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在高温酷暑季节至少开展一次防暑降温暗查暗访活动,对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13、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对于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的病例,医疗卫生机构要按规定上报职业病相关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要代表劳动者就防暑降温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责任,积极组织开展 “送清凉”等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将在职业病防治规划(XX-XX年)督查期间,对各地区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XX年10月底前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XX年7月2日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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