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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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2010 年 12 月修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 学位(1999)5 号 、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学位(1998)6 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学位(1999)36 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8)59 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 学位(2010)49 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则,现公布如下:一、为确保临床(
2、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和科研的院长组成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为贯彻有关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科培养方案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各附属医院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作定期检查评估,以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一、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对象(一) 统招临床(口腔)医学
3、专业学位研究生;(二)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第一阶段合格证书的在职临床医师:1、在我校附属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人员。在取得合格证书 4 年之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修满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可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2、临床(口腔)医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岁的我校附属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在职临床医师,可在结束课程后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进行后续
4、培养,并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三)临床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其授予标准,申请资格等要求根据七年制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二、授予学位的名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Master of Medicine, M.M)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 Medicine, S.M.M)三、培养目标(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和相关二级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多发病;掌握各项检查及治疗技术,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
5、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三)具备查阅本专业文献的能力,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可以是病例分析和综述等)并通过答辩。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通过校学位英语考试。四、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年限学习年限为 3-5 年。五、学分要求及课程设置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课程学习不少于 20 学分;入学后第 1 学期内完成课程学习。(一)必修课程1、政治理论课 20 学时 1 学分2、外语100 学时 3 学分3、医学统计学 60 学时 3 学分4、科研设计、学术规范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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