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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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我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戴燕艳 余甫功内容提要:该文在对我国当前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部门法之间缺乏协调和我国缺乏高规格协调机构等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从职能协调、政策协调、行动协调、协调机制的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解决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问题的现实途径。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我国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严峻的环境状况和资源条件,要求我国政府充分发挥公共管理的职能,实行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使社会经济能够较快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但目前制约我国环境保护和可
2、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各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协调,自各为政。我们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研究和探索这一问题,寻求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的现实途径。一、当前我国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现行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中跨部门协调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我国目前总体状况而言,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仍然比较薄弱,除了启动应急机制解决突发性环境事故时,各部门能够做到较好的协调之外,在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部门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问题,主要表现在:1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环境管理跨部门协调障碍重重大多数和部门和个人对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了一定的理解,但可持续发展在相
3、当一部分政府官员中还没有成为一种价值观,一种自觉的行为。尤其在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追求经济增长的利益冲动,会冲淡他们对环境和社会目标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各个部门在进行决策时,往往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决策目标,各种部门保护主义滋生,部门之间在环境问题上不协作、不支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突出地表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的行政异化现象,如环保部门与经济发展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往往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实际运作过程中协调严重不足;部分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在环境问题上存在乱作为现象, 体现在其对企业污染问题视而不见甚至采取纵容态度,而环保部门由于其权限问题又无法制止政府和企业行为造成的
4、环境污染。 2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未能真正实现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强了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立法。目前,已制定了5部环境保护法律,9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近百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300多条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但环境质量状况日益恶化,自然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状况仍在延续。 这说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未能真正实现部门法之间的协调,目前我国有关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由于不集中,各种立法之间难免出现重复、交叉和矛盾。3我国在环境可持续管理中缺乏高规格的专门性法定协调机构,有关机构的法律地
5、位尚不够明确由于环保工作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等特点,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与合作,使各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这就必须由高规格的专门性协调机构来执行协调职能。正因为我国尚缺乏此种机构,往往各部门、各地区在制定有关规划、进行各项决策以及从事各项开发建设甚至环境保护活动时,多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利益出发,鲜见有效的协调与合作。(二)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环境可持续管理跨部门协调存在问题的原因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影响了环境可持续管理跨部门协调目前管理机构的设置强调行政隶属关系,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联
6、系的整体。首先,依附于行政区域设置的环保机构执法职责划分不清。 其次,历史形成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各自责任和义务不清的情况下是造成部门保护主义主要原因。第三,“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协调管理相对人与领导者关系的问题,环保部门受政府直接领导,领导者往往又是某些具体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关键因素。这就造成处罚的企业难以被处罚,关停的企业更是得不到关停。环评、“三同时”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被当地政府给予简略,流于形式,致使老污染没治理,新污染又产生。” 郭涛 张守全 靳启云:“谈新形势下环境管理体制的
7、创新”,环境管理,2003、52环境可持续发展管理跨部门协调受制于现行环境管理政策在资源环境问题的处理方式上,政府的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还不是基于规则和政策的治理,各部门在促进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支持上不配套,造成各部门协调困难。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虽然种类较多, 包括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各个方面,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有些环境经济政策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措施,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的权限太小,难以责成其他部门重视环境现阶段,国家的有关法规没有规定环保机构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环保机构的执法需要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方可实施
8、,容易使环境执法行为往往落空。环保机构缺乏对政府的监督权力,造成环境问题难以得到真正重视,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产的处罚,环保部门无权决定,而由当地政府决定。而当地政府往往考虑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对污染严重的企业不给予限期治理或停产的处罚,致使环保部门职能削弱。 4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必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环境法律体系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1)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内容存在交叉和矛盾。我国关于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中不同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机构设置重复,职权交叉重叠,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甚至不同立法文件的内容相矛盾的问题。比如在环境监测方
9、面,环保部门建立了从上到下的四级环境监测网,而其他部门,如农业部门、水利部门等也建立了自己的环境监测网,而且各部门对同一监测对象的监测数据往往相互矛盾。(2)作为环境管理主要法律依据单行立法对环境管理体制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涉及到有关部门时更是如此。(3)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与分管部门的关系不明晰。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 但对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责确、分管部门的职责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缺乏管理的积极性。 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法政论坛,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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