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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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我市环境保护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重点排污企业重点排污企业、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第三条 环境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实行辖区企业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
2、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每年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行本年度环境监察随机抽查方案。第四条第四条 将辖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县级)、特殊污染企业和一般排污企业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编入名录库,录入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平台,在平台上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企业。第五条第五条 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每季度至少对30%的特殊监管排污单位进行抽查,一般排污企2业至少按照1:10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第六条第六条 环
3、境监察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应现场制作现场勘察笔录,优先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按程序报告并作出处理。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实施抽查的环保部门要在 7 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填报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第七条第七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第八条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可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保密制度。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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