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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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税费实时划缴系统业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库、财政、税务系统之间的横向联系,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创建服务性税务机关,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开展财政税务国库银行联网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南通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同城实时清算系统往来制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就是将财政、税务、国库、银行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数据一次录入,多方使用,实现数据资源共享,简化税费收缴手续,进一
2、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费)款项,为政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转和国库监管提供高科技保障。第三条 税费实时划缴系统采用星型结构,横向往来;随发随收,实时扣款;信息发送,全权负责;资金往来,严密安全;业务处理,简易方便。 第四条 实行税费实时划缴系统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纳税人资料和账户管理 第五条 委托交税费协议书的签订 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与缴纳税费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交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应同时载有纳税(费)人名称、缴税费账号、账户名称以及开户银行行号和名称等内容,并指定一个默认的缴税费账户,以及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签订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申报或扣缴各项税费
3、时,可直接通过国库在纳税人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内划缴税费款项。 对于新开业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 缴税费账户的确定 (一) 纳税费人可自行指定一个已加入同城清算系统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立的账号为缴税费账户,但必须保证账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 为保证税费款项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人在纳税(费)期限内必须保证涉税费账户有足够的银行存款余额。如因账户错误(纳税费人的原因)或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失败的,责任由纳税费人负责。 (三) 纳税费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的缴税费账户。如确需变更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填写取消帐户
4、缴税费功能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费功能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指定的新的缴税费账户与纳税人重新签订协议书。如因纳税费人私自变更缴税费账户导致无法划缴税费款项而造成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 纳税人如需注销税务登记,必须在结清税费款项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后注销涉税费账户。第七条 “待结算财政户”管理税务部门经同级国库同意开设“待结算财政户”,该账户用于税务部门以收取现金等方式征缴税费款项的结算。各征收部门先将税费款缴到“待结算财政户”后,应及时开具转账专用完税证,将税费款实时划缴入库。第八条 账户的录入和校验办理税务登记
5、手续的人员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将纳税人的缴纳税费账户信息录入计算机,并核对涉税费帐户内容,确保纳税人的涉税费账号与其开户行的账号一致,符合同城清算系统银行账号规则。税务机关必须及时的、准确的对纳税费人涉税费账户的变动情况进行维护,定期与银行核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账户。第三章 申报征收管理第九条 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程序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人员负责受理并录入资料。经确认无误后,由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提供的划缴税费电子信息发送至国库请求划款;市国库收到划缴税费信息后,通过同城票据实时清算系统向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实时划款;对划款成功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纳
6、税人的要求打印转账专用完税证。第十条 对划缴未成功的处理在纳税费人申报后,如划款未成功的,根据返回的信息分别进行处理:(一)对于出现交易超时状态的业务,征收人员可以对该业务暂时不做处理,继续进行其他业务,不影响其他业务的操作。系统提供了超时查询功能,下列是超时类代码及其处理办法:交易超时类状态码表状态类型描述原因及处理办法0096业务终端拒绝通讯前置超时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0377通讯前置拒绝通讯前置系统内部错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0397通讯前置拒绝国库前置超时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再作处理0277国库前置拒绝国库前置系统内部错查询该交易在结算中心的情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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