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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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 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 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 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2、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 (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 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 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 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 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 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有得
3、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三十名以上会员; (三)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碑刊民事责任。 第九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 会团体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 设立分会。市、县(区)成立的同类社会团体,可以以 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会团体。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得重复成立相
4、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县(区)范围内的同一行业,原则上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 非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或“ 全省”字样。 第十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须先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在登记 申请书中如实填报以下内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任务; (三)会址或办公地址; (四)活动区域和业务范围; (五)参加单位和人员数目; (六)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七)组织机构概况; (八)经费来源和经济状况;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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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社会团体 登记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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