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建设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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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货物生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
2、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价、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以下简称评价平台),对报送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价。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评价平台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包括基本信息评价、良好信息评价、不良信息评价、失信行为评价等4大类
3、指标体系。评价的具体项目、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动态评价、信息长期记录的办法,其中:对评价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对评价有效期外的信用信息,只记录不评价。第八条 信用评价采用主动报送、全程公开、共同监督的方式,包括报送、评价、公布等3个环节。(一)报送:基本信息及其变更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其他信息可以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行报送,或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二)评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息进行评价。(三)公布:经评价平台公示5个
4、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评价结果。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相关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未按时报送不良信息的,评价扣分加倍;未按时报送被撤销的良好信息的,评价由加分值改为扣分值。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异议人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或相关个人责任。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
5、体信用评价标准。附件: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总得分为有效期内的基本信息评价分、良好信息评价加分、不良信息评价扣分之和,低于0分时按0分计,高于100分时按100分计。存在失信行为评价信息的,处罚期内的信用评价总得分按0分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可套用多个评价标准时,按最大分值进行加分或扣分。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基本信息,满足以下要求的,获得基本信息评价分70分;未报送基本信息或不满足要求的,基本信息评价分为0分。(一)登记市场
6、主体基本情况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等材料(以扫描件形式提交,下同)。登记的信息与市场主体证照载明的信息一致,信息齐备。(二)登记入库的从业人员应提供近3年相应工作经历(工作时间少于3年的,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相应工作经历)、社保、职称、学历等佐证材料。报送通过的个人材料,不予修改,但可以补充或增加。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在合同签订后,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一)施工单项合同达到100万元;(二)货物单项合同达到5
7、0万元;(三)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达到30万元;(四)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施工、货物、服务之一达到上述标准的。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承揽项目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签订的合同工期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等佐证材料。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所述标准的,在合同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对其合同履约行为综合评价为合格或良好时,每一个合同项目得0.5分,累计加分高于5分时按5分计。以联合体名义承揽项目的,联合体各方各得0.5分;以
8、分包名义承揽的项目不得分。项目法人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项目完工之日起计。申报加分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法人直接委托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项目法人开具的完工证明文件、项目法人综合评价意见等佐证材料。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以下社会综合良好信息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一)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A的得5分,信用等级为AA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A的得1分;(二)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得2分。社会综合评价信息有效期按相关文件或证书的有效期,自取得相应良好信息之日起计。未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按1年计。申报加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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