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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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高校青年教师围绕山西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开展科学研究,进一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水平,推动学科交叉、渗透和融合,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为山西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 高校科技创新
2、项目包括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两类,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由所在高校负责解决。科技创新项目每年集中申报一次。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科技处是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立项、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科技创新项目。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六条 高校科技创新项目采取限额方式申报,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
3、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重点支持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三)项目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主要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申请人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四)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只能申报资助经费项目,各高职高专院校和非省直属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只能申报自筹经费项目。申报自筹经费项目时,须提供出资证明;(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的项目,提倡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
4、申报,发挥群体优势,联合攻关,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第八条 申报程序(一)省教育厅每年定期下发高校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及其他相关要求。(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申报的项目。(三)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四)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本校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在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等进行全面审查,择优推荐。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
5、盖公章。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承诺对此承担责任。(五)各高校应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九条 高校科技创新项目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国家建设和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开展基础研究;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应用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第十条 高校科技项目评审与立项遵循“依靠专家、科学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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