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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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辽宁省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客运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以及出租车管理有关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客运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提供出租车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支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在一定区域内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
2、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等方式收费的小型客运机动车辆。第五条 出租车经营者包括出租车产权和经营权一致或其相互分离的,实行自营、承包、租赁、挂靠、合作以及其它经营形式的出租车企业、个体户或个人。第六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第七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出租车运营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出租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第八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出租车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相关成本资料为基础。核定未能提供上述规定资料的出租车定价成本,应当以采集的出租车GPS运行数据等为主要基础。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出租车运营中实
4、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含驾驶员)工资及福利、社会保障费、固定资产(含车辆)折旧费、维修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车辆规费及其他应在直接运营成本中列支的费用。(一)人员工资及福利是指人员(含驾驶员)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二)社会保障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人员(含驾驶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三)车辆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车折旧费用。 (四)行车燃料费是指出租车运营时耗费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五)车辆保险费是指经营者支付的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
5、失险、司乘险及其他合理的保险费用。(六)修理维护费是指经营者为维持或恢复出租车正常技术状况和运营能力而支出的维护、保养和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修理维护费。(七)车辆规费是指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出租车支付的车辆安全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八)其他费用是指出租车正常运营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一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出租车运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生产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出租车之外)折旧、维修(出租车之外)费、税金、业务招待费、办公费、
6、租赁费、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取暖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二)财务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筹集出租车运营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个体经营者期间费用主要是包括运营权使用费分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购车贷款利息分摊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第十二条 出租车定价成本按经营者性质分类采集数据进行核算。第十三条 人员数量按照规定的行业定员标准核定。没有行业定员标准的,可结合企业实际运营能力并参照其它地区同行业人均劳动生产率和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等因素,合理核定。驾驶员配置人数原则上
7、按照一辆车不超过两名核定。本地区出租车行业经营企业职工、个体户(出租车所有者)以及所有驾驶员工资收入原则上据实核定。其中,出租车经营企业职工收入按照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核定;个体户(出租车所有者) 收入按照扣除上缴挂靠公司管理费以及其他法定支出后,据实核定;其他驾驶员收入一般按照扣除向与出租车所有人约定的“份子钱”后,据实核定。上述各类出租车经营相关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上限的,按照其上限核定;低于其上限规定的,原则上据实
8、核定,但不能低于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或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行业工资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各类社会保障费按照核定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分别核定。个体经营者社会保障费根据本人自愿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上缴档次据实核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分别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
9、复计算。工资收入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水平确定。第十四条 出租车折旧年限一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可按车型及年实际行驶里程等综合因素核定,折旧年限通常为5-8年,残值率为3%-5%。出租车年折旧费=出租车价格(1-残值率)折旧年限出租车价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证照费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卫星导航装置等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出租车经营企业的其他固定资产(除出租车之外)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金额和折旧年限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定,残值率在3-5%的范围内核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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