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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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资金来源一、资金来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二、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一)资助范围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资助范围。(二)资助重点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项资金的 80以上用于对重点项目的资助。重点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并在每年度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公布。三、申请资助的条件三、申请资助的条件专项资
2、金专款用于污染防治。申报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环境违法行为。企事业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项目符合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二)项目的实施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三)项目实施如包含基建工程,须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四、资助方式和数额四、资助方式和数额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
3、贷款贴息两种使用方式。项目为自有资金投入无贷款的可申请无偿补助;项目为贷款资金投入的可申请贷款贴息。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 600 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一般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无偿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 60%。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利息,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凭证。五、专项资金申请及项目审定五、专项资金申请及项目审定专项资金申请的受理、项目的审定
4、等工作由市环保部门办理。(一)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二)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认真阅读申请指南,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文件。项目申请单位需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将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三)市环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 20 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六、专项资金审批六、专项资金审批(一)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环境保护的市长审批后执行;(二)市环保部门根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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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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