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论文】新药医疗保险准入机制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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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论文】新药医疗保险准入机制探究【摘要】目的:选取国外医疗保障体系健全的发达国家,研究其新药医保准入机制,为国内医保新药准入机制提供参考。方法:主要采用专家访谈法总结提炼国外先进经历与机制。结果: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新药医保准入机制各具特点,均构成了高效、经济的准入机制。结论:国内能够从4方面完善新药准入机制:建立多方介入的新药医保准入机制;建立基于技术评审的价格会谈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准入规则和客观的评价标准;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估综合评定新药价值。【关键词】医保准入;新药;会谈机制;医疗保险1研究背景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成现代中华特点社会保障体系,即覆盖全民、城乡统
2、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这要求既要适度知足保障需求,又要保证保障体系安全平稳运行。在全民医保已经建立的背景下,医疗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则转变为人民不断提高的健康保障需要与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1。详细到医药领域,这一矛盾主要体如今患者不断提高的医药保障需求与不能及时充分提供新药供给之间的矛盾。而新药不能及时纳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能及时知足参保患者的医药保障需求,则是医药领域亟需解决的矛盾之一。因而,新药及时有效准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合理机制则是医疗保障研究的重点课题。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对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也会增加
3、制药企业对创新药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提升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国外医疗保障体系比拟健全的发达国家的新药医保准入机制,为我国新药准入机制探索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2国外部分医保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新药医保准入机制2.1英国新药医保准入机制英国在新药医保准入方面构成了成熟完善的技术评估体系,在确保患者及时获得有效药品的同时合理控制成本增长,并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其运行效果得到了广泛认可,相关机制值得借鉴。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HS)是英国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覆盖英国所有纳税人、合法移民以及其他在英国有合法寓居权的人群,旨在根据个人的不同需要,为其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英国医药和卫
4、生保健产品管理局(MHRA)负责药品的上市批准并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NHS只对处方药进行支付,非处方药不纳入NHS的支付范围,患者购买非处方药必须个人直接支付,并且政府不进行价格管控。英国卫生部(DH)负责决定药品能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对于全科医生开具的处方药,NHS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这与我国的正面清单管理不同。在药品价格制定和医保准入经过中,国家卫生与临床优化研究所(NICE)为卫生部提供决策支持。NICE是独立、非监管性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医疗科技的临床和技术效益、经济性进行评估,根据卫生技术评估结果提供新医疗科技和药品的使用指南。英国上市处方药品中,除非经NI
5、CE评价后列入负面清单,否则在使用时将得到NHS的支付。在药价制定经过中,政府部门通过NICE提供的药品经济评估结果衡量出的药品增量成本效益比是政府部门制定药品价格的重要参考根据。NICE主要以“质量调整生命年为指标,通过成本-效益评估反映患者利益和基金承受能力,对药品进行成本、效用两方面的综合评估。2020年以前,对于超出评价标准的新药不予医保准入;之后施行了“患者可及性计划,通过会谈降价等措施进行医保准入,鼓励创新的同时平衡风险。2021年开场采用价值导向定价法(VBP),以药品价值评价为核心进行目录准入遴选和药品定价2,重视新药的临床评价和再评价,由单纯的成本-效用数据评价发展到以证据为
6、基础的评价。新药经过NICE评估后,被认定为成本效用比拟好、增量成本效果比(ICER)低于NICE预先设定的评价标准的新药,由NICE制定并发布评估指南,进而向卫生部建议,由卫生部决定能否批准新药的医保准入。性价比达标的药品得以医保准入,否则不能获得准入资格。2020年以后,基于价值导向的考虑,成本效果未能达标的创新药生产商能够通过设计包括疗效、支付限制、销售总量等风险分担方案,进而通过会谈签订“患者可及性计划的协议获得支付资格。新药进入NHS支付范围后,随之启动基于使用证据的真实世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药品价格进行动态调整。2.2德国新药医保准入机制德国医疗保障制度及对新药的医保准入管理相
7、对成熟高效,德国联邦联合委员会G-BA是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管理的最高决策主体,其下辖医保相关自治机构,包括保险基金委员会、保险医院联盟、保险医师及牙医协会等。G-BA在德国联邦卫生部的监督下,依法负责法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制定并执行3。创新药和非创新药的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原则和流程不同。新上市药品能否是真正的创新药,由G-BA负责断定。非创新药通过参考定价体系进行支付标准的评定。参考定价体系即根据药品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疗效进行分组,同一组内的药品采用同一支付标准,支付标准的设置原则上不高于组内价格排名最高的前1/3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同时必须使组内低于参考价格的药品占比不低于20%4。德国
8、的新药医保准入机制遵循的是2020年发布的(药品市场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要求,相关机构采用价值定价原则,通过药品经济学手段评估新上市的创新药品,断定其能否有附加效益。只要被断定有附加效益的才是真正的创新药,否则被归为非创新性药品。有附加效益的创新药品的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经过会谈确定。介入定价、会谈、医保准入决策的机构包括德国联邦卫生部、联邦联合委员会、医疗保障质量和效率研究所IQWiG)、联邦疾病基金协会(SK)、制药企业等。新药上市后制药企业提交评估材料。G-BA委托IQWiG进行效益评估,该研究所可以以委托德国卫生技术评估机构(DAHTA)开展技术评估并支付其评估费用。G-BA根据评价结果
9、作出有关附加价值的决策,断定为有附加价值的创新药,由制药企业和法定医疗保险负责人进行会谈,通过会谈确定支付标准;如未达成一致,则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进一步仲裁,最终确定支付标准。获批上市的创新药制药企业,假如希望获得医保支付,需要向G-BA提交增量效益评估相关资料,包括药品的作用方式、适应症、用法、用量、副作用等基本信息,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数据、健康质量影响等药品相关内容。根据IQWiG的效益评估及G-BA提供的附加价值程度,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与企业通过会谈确定药品的支付标准并签订协议。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均摊成本协议,涉及整体预算上限或人均成本;二是基于疗效的风险分担协议。此种情况下,假如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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