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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本科医学专业论文范文自考本科医学专业论文范文发布时间:2017-08-14来源:CN人才网cnrencai试论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内容摘要】固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在2002年4月份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但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逐步加强及不断变化的医患关系,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至今的诸多实例表明,知情同意权还是医患关系中的死结。因而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布施行近两年后的今天,研究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及立法完善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对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构成与发展、知情同意权的行使及医生告知义务等方
2、面进行粗浅的讨论。并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进行检讨,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关键词】患者;医生;医疗行为;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一、知情同意权的构成与发展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和内容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同意权(又称为选择权,或决定权),它是公民人格权的延伸。医患关系中医生对患者既有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又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生诊疗护理的对象是患者,而不是机器,每个病人都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格权,而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因而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权益是医护人员的基本职责,而做到让患者知情和同意是最最少的要求。知情权和同意权(选择权)的概念初次
3、出现,在我国是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保障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权利,该法赋予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团权、获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九项权益。然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最常运用的也是最基础的权利就是知悉真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所谓知悉真情权或知情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详细讲来,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处、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实、使用方法告知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
4、情况。所谓自主选择权或决定权、同意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详细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拟、鉴别和挑选。然而,医疗服务固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为:1、医疗服务的对象是患者的身体器官组织,服务的结果将对患者的肉体乃至精神产生宏大的影响。2、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极强,患者往往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此,患者所能享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极其有限的,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此,从医疗经过来看,
5、医方显然居于明显优势,通常患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基于以上独有的特性,患者比普通消费者在消费时承当了更大的风险,故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应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利。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四条,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获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意见时,应当获得家属或者
6、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获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碰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施行。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本人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施行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告知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显然法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
7、保护比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严格。医疗服务领域消费的提供者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这样的实体权利的规定更适用于医疗领域的高风险的性质。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理解,患者的知情权应是指患者有知悉本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生技术水平、医疗费用、有关医疗信息等问题的权利;患者的同意权应是指手术患者、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有知悉本人病情、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并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医患关系中的知情同意权常是不能分割的,知情权是同
8、意权的前提和基础,只要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才能做出真正有效的同意,因而,概而言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指的是患者在获得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应包括四层含义:(1)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适宜的、充分的、真实的信息,这是同意权的基本前提;(2)要使患者对提供应他的信息有积极的正确的全面的理解,这是患者表示能否同意的基础;(3)患者对提供信息所表示的自主选择的同意,这是患者对实现知情同意权的自愿选择;(4)患者必须有表示同意的能力。假如医院和医生忽视了上述四个要素中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损害患者的权利。 (二)知情同意权的沿革从历史渊源上看,知情同意
9、能够分为出于医生权威的知情同意与出于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的知情同意。根据美国北卡洛林纳大学L.R.邱吉尔教授考证,美国医生早在18世纪与19世纪已经实行知情同意了,但那时的知情同意与医生对患者的尊重毫不相干,医生这样做,是由于他们以为这样能够使病人介入本人的治疗措施,进而提高疗效。可见,原初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仅仅是作为一项有利于到达医疗目的的措施才被施行,而不是出于对患者人格、尊严或个性化权利的尊重。当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则是鉴于二次大战中德国法西斯医生的暴行而出现的。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以疯狂的手段反人道的进行无生存价值之生命的抹杀,以及违背人的本意进行人体实验。战后,纽伦堡大审讯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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