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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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如何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的问题,法律实物工作者对法学理论抱有理论无用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分析表明,法学理论自有其实践品格,它与法律实践之间能够互动与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性互动以及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于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与法治的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现状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
2、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经过与问题。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历来对法理学研究。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场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遭到关注。然而,在学者研究报
3、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变。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对理论无用的讲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有些学者直言:中国现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很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本人的角度来研究。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慎重看待。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
4、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当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经过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与其他学科相比,现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也由于法学不能深化社会,以及缺少对社会其他学科的了解等,显得比拟落后。即便是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状况。有人以为,理论研究所根据的主要是书面的资料,而不是出于对现实经历的提炼和总结,这是发生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首要原因。导致理论无用的原因有很多,第一,法律实务工作者要求的理论与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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