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的独立保函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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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一路下的独立保函法律问题摘要: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议与实践的不断推进,独立保函作为新型担保方式在国际经贸领域发挥日渐重要的作用,独立保函纠纷案件成为司法审讯的热门,学界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化研究。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方法,梳理了现有文献在我国独立保函的定性和效力、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欺诈例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问题上的研究现状和主要成果,在此基础上对独立保函法律问题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领域进行了综合性总结。关键词:独立保函;管辖权;法律适用;例外;止付随着“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议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对外商事交易日益频繁,独立保函业务飞速发展。在吸纳相关国际惯例和条约意见、结合
2、中国实际并权衡当事人利益和风险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应时而生。但由于独立保函在我国存在时间不长,商事主体及金融机构的认识缺乏,导致独立保函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因而,独立保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学界的普遍关注,成为研究的热门。由于独立保函实务性强,大部分研究建立在法律条文的解释及现实审讯案例基础上,研究者也大多是法官或银行国际结算部相关人员,其研究方向和侧重点固然有所不同,但也有互相重合的特点。1文献综述1.1独立保函的定性和生效(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独立保函的含义、当事人、付款条件及性质,
3、第37条规定了独立保函的生效条件、审单原则。据此能够看出我国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是“独立性(张阳、张亮,2018),包含三个要素,分别是:载明“见索即付字样;约定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规则;金融机构对所规定的最高金额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和跟单性(古小东、杨长海,2003;朱宏生,2016;GeraldineMaryAndrews、RichardMillett.2005)。目前国际上对于独立保函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定为特殊的信誉证,另一种认定为特殊的保证或担保。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即为特殊的信誉证。其原因主要有:保证的基本特征是“附属性,不能独立于主
4、合同存在,而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具有“自足性文件的特点;保证义务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而独立担保无需证实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因而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取决于基础交易的有效性,一旦生效便构成了担保人的债务而非申请人的债务(李君莉、张卫新、伍静,2008;李燕,2013;黄安平,2018),这一点类似于商业信誉证中的“银行信誉。对独立保函的性质与效力的分析,有些学者还从实际案例的角度进行考虑和分析。蔡高强、唐熳婷以一则独立保函索赔纠纷上诉案为背景,对独立保函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中提出了独立保函的认定条件:开立人为金融机构;保函以书面出具;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不同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即担保
5、(蔡高强、唐熳婷,2018)。实际业务中,若条款中增加了非单据化条件,则无论记载在独立保函合同或基础合同中,应坚持独立性原则并否认非单据下条款的效力(张宁宁,2013),应不予理睬(朱宏生,2010)。综上,我国独立保函的性质既不同于担保也不同于商业跟单信誉证,但从“独立性和“单据性等生效条件来看,则更倾向于是一种“特殊信誉证。1.2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是独立保函纠纷的难点。管辖权解决的是案件在哪个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问题。由于独立保函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的当事人为开立人和受益人,所以基础合同中对管辖权的规定不能自动适用到独立保函(王娇莺,2009)。就
6、常见的两类独立保函管辖权的纠纷案件,(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做了相关规定。一类是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其性质为合同纠纷,当事人载明法院管辖权或仲裁条款时,按约定办理;没有载明争议解决条款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类因受益人欺诈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两种观点:按合同纠纷和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张勇健、沈红雨,2017;殷敏、张晖,2019)。(独立保函司法解释)支持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能够按书面协议选择争议解决条款,如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担保人住所地或施行欺诈的保函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与基础交易合同或独立保函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无
7、关。法律适用解决的是纠纷案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问题。对于上述第一类开立人和受益人因独立保函产生的纠纷,如当事人有统一约定则按其约定,如未载明适用法律,则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于第二类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当事人可约定适用法律,如不能达成一致,则适用被请求止付保函的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王国强,2015)。综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独立保函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络相结合的原则。1.3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及其风险防备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12条对独立保函欺诈例外的规定,能够将欺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虚构基础交易的欺诈;二是单据欺诈;三是滥用请求权。对于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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