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汇管理行政诉讼的经历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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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外汇管理行政诉讼的经历谈2020年,浙江省辖内两起非法买卖外汇案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审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外汇局胜诉。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及法院的判决理由,分析案件办理中碰到的难点,可为今后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规范外汇行政处罚程序提供有益借鉴。争议事项与裁定结果H非法买卖外汇案H是金华地下钱庄案的交易对手,于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指示境外客户将美元汇到对方NRA账户并通过本人的人民币账户收取相应的人民币548.69万元。2019年11月12日,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H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后向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2、讼,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处罚责任主体的认定、外籍人士免于处罚的责任阻却和行政处罚期限能否超过法定处罚期限。一是对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H同时是义乌市PS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H提出“外汇买卖所涉款项是交易货款,用于支付市场供给商,主体应为贸易公司,主张“行政处罚不应处罚个人。法院审理全案证据后认定,系原告自行指示境外主体向指定账户汇入美元,美金兑换的人民币亦是汇入其私人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其买卖外汇行为并非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其本人承当。故原告庭审中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信。二是对银行经营场所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H在诉讼举证环节,辩称根据银行某支行行长
3、G涉嫌犯罪已判刑的指令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办理的资金划转业务,并提供了盖有银行业务办讫章的外汇业务办理流程讲明,提出“违法事实不存在,主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观上亦无私自买卖外汇的成心。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从事贸易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G提供的外汇账户并非本人或公司账户,收汇、结汇形式与正常银行收结汇形式有悖,结合檀卷中其与贸易经营无关的第三方发生外汇交易的方式、途径的事实证据分析,本案外汇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接受公安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后,经
4、调查取证,查实共发生35笔合计对应金额人民币548.69万元的外汇买卖行为,H对此并无异议。因而,H主张其应作为责任阻却进而免予行政处罚,在事实上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三是对追溯时效的认定。H私自买卖外汇的行为发生于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局立案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对此,原告提出外汇局行政处罚已超过法定处罚期限,主张“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应当以立案时间为准,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存在连续卖出外汇,檀卷证据证明交易行为终了之日为2016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25日对原告调查询问后于2017年11月2日移送本案线索,外汇局金华市中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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