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出台工业投资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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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出台工业投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政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施行办法的通知)(政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政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设备投资和地价款。第三条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完工验收期间,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社会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下面简称工业项目)。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工信、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落实投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第七条在市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和
3、扩建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审核确定。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到达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第八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前把关。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排出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对经市规委会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地块开发强度、项目概算及建筑、
4、设备类投资清单等。第九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中预警。在项目施行经过中,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能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规划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能否存在不按计划推进的情况;检查项目财务支出情况,能否存在投入与支出严重不相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第十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给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根据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施行、层次推进。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
5、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根据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详细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宗地全部出让价款、依法获得(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下面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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