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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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摘要: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行政第三人的特点入手,着重阐述了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和主要途径。关键词: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从定义来看: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约束或者间接影响,权益被行政行为效力辐射或影响因此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者暗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某乡镇府通过吴某100平方米的建房申请,吴某动工后,王某觉察吴某使用了本人5平方米的宅基地,所以问吴某,吴某却讲已得到政府批准,之后王某发起诉讼,表示乡镇府批准吴某建房申请的行为,对本人宅基地使用权构成影响。本案中,王某即是行政第三人。可见,行政第三
2、人有下面特点:1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间接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第三人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第三人的权利被损害而容易在法律救济上被忽视,因此强调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尤为必要。一、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一般原理(一)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概讲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是行政救济的内容之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给行政第三人权利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消除的法律弥补行为。详细特征如下:第一,国家机关属于第三人权利的行政救济主体,有权救济的部门包含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与国家相关权利部门,而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第二,从整体来看:它属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国家机关的
3、立法、司法、军事等其他行为。此类行为很可能是行政立法允许的行为,可以能是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一旦带来不良损失与危害,都需要想方设法从法律与体制上进行拯救。第三,法律弥补方案也是第三人行政权利的性质与救济体系。首先,它完全属于法律救济,没有任何的法律制裁,其本质是帮助社会减小各类行政行为与方案带来的不良影响,让被损害的个人权益尽量恢复到好的地方,并且对第三人行政合法权益进行合理的补偿、弥补与赔付,它不是单纯的惩戒行政主体。其次,它属于法律救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施救,它是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帮助。(二)救济行政第三人权利的详细方式从行政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方式来看,详细能够分成行政外部与内部救
4、济两种,行政内救属于行政主体内部进行的各种救济。它的特性体如今:行政主体属于主体,任一行政行为都属于客体部分,行政复议则是详细施行方案,内容又被分成合理与合法救济两种。外部行政救济是源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关与立法单位对行政行为的弥补,又被分成司法与立法救济两种情形。立法救济不仅体现为直接规定的立法行为,也包含审核通过后的救济行为与方案。第一种属于静态、事前的救济方案,第二种则是动态、事后的救济行为。事实上,动态、事后的救济行为是核心的救济方式。它有下面特点:第一,主体是国家权利机关;第二,特殊的行政行为与方案属于客体,通常表现为派出部门与本级人民单位的各类行政行为。而司法救济则是司法部门对于
5、各种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的法律体系与弥补方案。它的特点是:主体只针对人民法院,各种外部行为与行政方案都是客体,而行政诉讼则是它的主要方案,工作内容为督查合法性与科学性。(三)救济第三人行政权利的途径救济第三人行政权利,需要采用有效、合理的弥补方案。详细能够分成两种不同的弥补方案:第一种是行为式弥补,也就是救济行政行为本身,详细方式包含履行、补正、宣告无效、变更转换、撤销等;第二是后果救济的方式,即对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所施行的救济,详细展现为补偿与赔偿两种情况,除此之外还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态,进行道歉赔礼等形式。补正则是对本来就合法,但形式与程序存在一定误区的各种行为进行更正与补充。履行则是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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