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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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文章分析了两个典型案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能否存在以及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问题进行阐述。在对此焦点进行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予以成认,不拘泥于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要求;提高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合理分配事实劳动关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等立法建议,以期能为完善劳动立法提供一点思路,在劳动争议和纠纷诉讼案件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劳动者权益;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分配一、案情简介一案例一简介原告周某于2013年3月22日经别人介绍到A公司工作,并从2013年5月18日开场3个月的试用期。事故发生前,周某没有固定工作岗位,主要在车
2、间做打杂工作。2013年7月1日,周某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在医院看病20多天后自行离开。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A公司也没有根据工伤标准给予原告相应的报酬。因而,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对此不予受理,后原告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能够看到,原告周某属于临时雇仆人员,在投产后试用期间原告周某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固定工作岗位,被告A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的报酬。原告周某在治疗出院后没有回到被告A公司上班。由此可知,周某没有接受被告A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构成松懈的劳务关系。在劳动报酬的给付方面,在原告周某试用期开场至其受伤时,已获得与其工作量对应的劳
3、动报酬,被告A公司不需要承当支付其不劳动期间工资的义务。综上,一审法院以为被告A公司与原告周某之间不存在行政从属、管理与被管理、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劳动关系,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不同于一审法院,以为被告A公司固然并未与原告周某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成认了原告周某所证实的在其处3个月的试用期,以及在试用期期间周某确实在被告A公司中提供劳务,A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报酬。由(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能够认定,原被告在试用期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案例二简介汪某以C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在2008年6月签订了(保洁合同书),其中B公司是甲方,以汪某代表的C公司是乙方。约定由汪某安排场馆
4、保洁工作,从甲方领取保洁费。与此同时,原告曹某进入场馆开场保洁工作。2008年12月25日,B公司成立了规划展示中心,汪某和曹某仍然在此工作,汪某以发票冲账方式领取保洁费用。2010年1月1日,汪某新成立的美洁服务部与规划展示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中写明了对工资细则和保洁工具费用以及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后C公司于2011年3月注销了美洁服务部,但合同书中规定的相应费用仍然照旧转入其账户。2013年12月,汪某和曹某被规划展示中心告知停止他们继续提供保洁工作。曹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等。一审法院以为,原告曹某从B公司规划展示中心设立之前直至在美洁服务部注销之后一直在该场
5、馆从事保洁工作,这点双方当事人都认可。被告规划展示中心的反驳理由为,原告曹某的工资由C公司实行内部分配,它也不对曹某实行管理。因而,能够断定被告规划展示中心和原告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为,要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对其主张承当证实责任,反之用工单位要驳斥这一主张,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也必须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证实。本案中,原告曹某提供了工作证、荣誉证书、职工通讯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其已经与被告规划展示中心存在劳动关系。二、案件争议焦点(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承当责任。这项条款固然明确规定了劳
6、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谁应该承当损害责任,但是仅仅规定了过错责任的分配,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并没有更进一步规定。笔者以为,首先,即便没有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也应当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合理保护,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其次,对于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怎样分配的问题,在平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举证责任保持最大的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也要多一种愈加现实的考虑,即广大的劳动者其实在此类案件中天然处于劣势地位,不能与把握了更多社会资源的用工单位等同视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尽量将天平倾斜向广大劳动者。通过分析以上两个案例,笔者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一事实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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