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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用水工程管材供货施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农民饮用水工程管材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保证管材质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施行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民饮用水工程管材采购项目下面简称管材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三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由县水利局详细组织施行。第四条本办法采用管材协议供货制。管材协议供货制是指对HDPE等管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
2、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五条管材协议供货通过公开招标,按产品平均价格水平,分3个标段招标即大源片、小源片、沿江片。每个标段只允许一家制造厂商中标,不能重复中标。第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制造厂商及其品牌、型号的产品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制造厂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型号的产品。第七条管材采购项目由县水利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招标工作。招标机构应结合我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际,在对管材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第八条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必须是国内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由制造厂商法人或其法定委托人参加投标。第九条
3、参加投标的制造厂商在投标时,必须明确产品价格,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产品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做出承诺。附出厂价格表第十条公开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专家由专家库抽取,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家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及企业规模、信誉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制造厂商。第十一条县水利局和招标机构应对中标制造厂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核实,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资管办。第十二条中标通知发出后,县水利局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
4、与各中标制造厂商签订(管材采购协议书)。第十三条管材采购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延续或再次进行公开招投标,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十四条管材采购协议签订后,由县人民政府行文公布中标制造厂商。工程施行时,各工程建设单位按实际用量与制造厂商签订供货采购协议。供货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水利局备案。第十五条协议价格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高价格,优惠幅度是有效期内制造厂商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各工程建设单位实际采购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采购规模,与制造厂商协商,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供货价格。第十六条供货期限内,中标制造厂商不得对中标产品协议价进行调整,供给量知足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宏
5、观政策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第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管材保修期不得少于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保修期限。第十八条制造厂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追查责任。一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符合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二没有按合同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没有提供其他已承诺的服务;三高于承诺的协议价格或低于承诺的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或供货;四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五违背本施行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县水利局、县资管办会同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管材采购协议供货的施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规范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有关制造厂商的协议供货行为。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各工程建设单位、中标制造厂商有违背本施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行为的,均可向县资管办和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第二十一条若省、市出台有关管材协议供货新政策,则在供货协议期满后,按省、市新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施行办法由县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施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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