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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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摘要:本文先对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意义进行简析,然后在立法审查和行政机关审查两个方面,总结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形式,进而在起诉、立案、审查以及判决等相关阶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和阐述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措施。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行政性规范文件是为了施行宪法法律而构成的一种重要文件,这种文件能否合宪合法,有效管用,直接决定宪法法律的施行以及法治施行能否顺利,同时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亲身利益。在2018年期间,广东省有关制定机关向省人大常委员会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有229件,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示会持续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
2、作力度。因而,对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进行研究有一定现实意义。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意义所谓行政性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职权中为执行法律和法规,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言,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意义体如今下面几点:其一是权利制衡理论的必然,权利源自于普通民众,人们之所以能够建设国家,放弃本人本身的自然原始状态下对本人的人身财产拥有的完全支配权利,这是由于人们相信公共权利机关。公共权利机关能够预防个人战争,保护本人的人身与财产权。有权利的人直接将权利使用到极致,在对事物的支配方面来看,要预防对权利的滥用,就需要用权利来制衡权利,这
3、也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意义所在。其二是保障更广泛公民权利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有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会议纪要,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应用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在认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时,需要认同其效力。其最大的价值就是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能够对被诉文件行政行为根据的法律规范文件冲突,解释与其他规范文件的合法性,以此来判定与选择适用的权利。二、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根据。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形式主要有下面几种:(一)立法审查形式权利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4、主要是在(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其中人大常委会是备案的机关,规范文件在公布之后,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自行或是根据权利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宪法与相关组织法规定,权利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主要是体如今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同宪法相矛盾命令。(二)行政机关审查形式此形式主要是指行政系统中有行政从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文件的行为施行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审查形式与我国行政管理体系相契合。其中主要有国务院有权改变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合理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文件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
5、,地方政府要以地方规章形式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与程序进行明确。(三)司法审查形式选择司法审查主要是法院对文件的审查,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从缺失到附带审查发展。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我国需要使用哪种形式还需要考虑地方实际情况,要综合每个地区不同的特点,构建符合本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对于当前的规范性审查现状来看,作者以为需要施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兼并的制度。事前审查主要是立法机关主导,规范性文件公布生效以前,让立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做审查工作,以此保障规范性文件立法目的相符。而事后审查则由当地的人民法院统一施行,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利的救济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伤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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