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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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问题分析摘要: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在刑法方面存在因所有制性质的差异,导致被保护力度强弱不一的问题,违犯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降低了刑法的一般性预防实效。推进刑法对各类所有制经济组织的平等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施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关键词: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一、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在宪法中的变迁1982年(宪法)在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在宪法层面初次明确
2、规定了对个体经济的保护。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进而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了原来宪法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表述。根据该(宪法修正案),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振兴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方面制定了系列法律,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明确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地位
3、;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仲裁法等体现了国家确保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这些系列经济类法律的出台对于构成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培育和发展中华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次修改高度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与作用,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愈加坚实的宪法根据。2002年党的
4、十六大报告初次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变迁一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层面的平等性规范通过刑事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过了一个不断完善与健全的经过。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涉嫌违犯以上犯罪的,均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
5、的(关于惩治毁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对单位涉嫌违背有关犯罪的,均称作“单位犯罪,不再根据单位所有制性质或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详细划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原(刑法)规定的毁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毁坏生产经营罪。毁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权益,包括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各环节中的各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1这是将对全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生产经营的保护,扩大到所有经济主体以一样罪名进行保护,体现了罪刑平等原则和公平价值取向。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6、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基于当时从事外贸业务的非公有单位发展迅速,开展进出口业务数量和使用外汇数额宏大的现实,把(刑法)中逃汇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使逃汇罪的主体不在限定于国有单位。另外,现行刑法分则以“单位为主体的定罪与处罚条款,基本都对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了规制。这讲明,一方面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必需要对其经营活动加以适当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对待、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体现。二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财产权的差异性保护1979年(刑法)公布前,“七五宪法文本中尚未纳入对非公有制
7、经济成分的成认,更谈不上在刑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例如,1979年(刑法)对毁坏生产的犯罪行为是这样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集体生产,这里的“集体生产定位,显然排除了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在这部(刑法)中,固然也明确了对公民私人财产保护的范围,但在当时以公有制为单一经济形态的背景下,城镇居民除工资收入,农村居民除家庭小规模养殖的家禽家畜、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外,几乎不存在私有的经济生产资料,且作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相反,(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一直作为维护计划经济秩序的利器,成为制约个体经济发展的“紧箍咒。
8、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违背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在第9条至11条规定了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相比国有公司,固然在保护力度上还有差异,但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对私营公司合法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极大提振了非公有制经济体发展的自信心。1997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详细体如今第221条、222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第163条、第164条、第168条规定了商业领域的行贿罪、受贿罪,其后,根据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刑法)第163条增加了“或者其他单位
9、的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惩办,将针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罪行规范扩大至涵盖非公有制经济体内的受贿行为,发挥了刑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差异性保护和现实弊端一罪名不同,刑罚惩办差异很大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努力将一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纳入平等保护范畴,但在部分详细罪名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对一些损害经济组织权益一样的犯罪行为,因被损害组织所有制“公“私性质的不同,使得刑法罪名设置不同、惩办结果不同,甚至部分损害非公经济组织权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办,这种差异对待,导致刑法部分罪名无法涵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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