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烟草专卖资格行政处罚程序之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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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烟草专卖资格行政处罚程序之殇摘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能够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其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应作为行政处罚程序加以运用,但目前云南省各地烟草专卖局均将该行政处罚“简单化,省去了立案、听证、转告与公告等关键环节,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措施化,本文从现状、理论根据、建议措施和解决途径四个维度试图讲明假如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化。关键词: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能
2、够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对于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具有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性质上属于“暂扣直至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目前在许可证后续管理中没有将该项行政行为视为行政处罚加以处理,而是直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进行“许可证的注销,没有立案、听证、公告等涉及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行政处罚环节。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从业资格行政处罚程序之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从业资格的十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违法生产
3、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进行举例讲明。首先,在当事人出现一年内第二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系统进行预警提示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省局会根据一定的时间阶段(通常在月初或者月末)提取未注销的许可证信息进行通报;其次,县局在接到预警提示或者案件办理经过中发现当事人出现一年内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在证件系统中直接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详细规定进行零售许可证的注销,缺少了立案、听证、公告等行政处罚程序的必经阶段。这样的操作方式引发的问题是:第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从业资格本应为行政处罚程序加以施行,但目前的操作只将该行
4、为视为一个行政措施,那么就行政程序的规范性而言经不住行政程序性的琢磨;第二,就省局的通报时间而言,如若忽略了对立案、听证、公告等时间的考虑,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程序无法全面完成;第三,根据目前各地州的“注销手续进行简单操作,如若被“注销的当事人之后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后,当事人可通过“注销行政程序违法来逃避法律追查。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从业资格行政处罚程序几个概念(一)关于“一年内。此处“一年内指第一次遭到行政处罚和第二次遭到行政处罚的时间间隔期不超过一年,即两次处罚是在365天内完成的。(二)两次以上。此处的“两次以上含两次在内,应当理解为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并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为标准。需要十分注
5、意的是,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送达,正在处罚经过中、尚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不能计入两次的范围。当然,假如持证人第二次遭到行政处罚的原因是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等,烟草专卖局当能够在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载明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或者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三)施行处罚的行政主体。此处并不要求必然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要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均可,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公安等。(四)被处罚的案由。持证人遭到行政处罚的案由仅限于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不包括违法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及拒绝、阻碍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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