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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耶克宪政理论核心探究摘要:从哈耶克宪政意义的角度分析,私法有着“法律下的政府“法治之法的重要地位,并且在构建新宪政形式方面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本文的分析中,首先阐述哈耶克宪政理论的基本预设,然后对相关的理论核心进行分析,实现对私法、宪法的比拟。最后,总结哈耶克宪政理论中宪法的性质。基于此,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深化对哈耶克宪政理论的认识。关键词:哈耶克宪政理论;宪法;私法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提出了一套独特、复杂的宪政理论、法制理论。书中通过阐发自由理论、法律理论的相关内容,为群众描绘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同时对详细的研究方向进行了正确的指引。在详细研究的经过中,哈耶克将
2、怎样追求自由、怎样保障自由的问题作为核心。因而,笔者将对哈耶克宪政理论的核心进行深化研究,主要的内容包括下面几点。一、哈耶克宪政理论的基本预设一“自然与“人为的关系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一卷、跋文中,哈耶克通过转换知识观,将秩序和规则作为主要的出发点,以“自然“人为以及公法、私法的错误,实现了对传统社会秩序规则一元关的深入批判。在这一期前提下,哈耶克积极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的形式,同时还构建了“自然“人为“人质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三分观。哈耶克所构建的这一理论,并不仅仅能够加深人们对社会秩序、个人自由的认识,还能够帮助人们实现对唯理主义、唯科学主义前提下一元论法律观的批判。另外,
3、还为当代性的宪政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哈耶克的重要核心观点,以构建立法、法律二元观作为理论前提。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法律理论的有效构设,应该将哈耶克坚持进化理性主义、批判唯理主义的观点作为前提。简言之,应该将自生自发的秩序可欲性作为研究的根据。在哈耶克的宪政理论中,一直将“自生自发秩序作为终身追求的问题并进行保卫。因而,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支配着法律理论、自由理论、社会理论的构建。另外,哈耶克还以为货币、书写、语言、宗教、道德以及社会秩序等,都具有较强的自生自发性特征,其能够作为一种规则在文化进化的经过中展现出来。二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机理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的第三卷中,哈耶克试图对下面问题
4、进行了回答:“什么样的宪法安排才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个人自由。结合(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内容能够发现,哈耶克深入批判了西方民主形式,同时构建了一种全新的宪政形式,并将这种新形式作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落脚点。从哈耶克的角度分析,在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时,其动因产生于最发达国家政治秩序所存在的忧患,同时充分尊重个人的人身自由,避免人性主义向着危险的趋势发展。对于这一问题的洞察,哈耶克能够让人们深入地感遭到法律内容的替代性、民主制度的必然性。因而,哈耶克深入分析了西方当代民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可能产生的恶果进行了深入总结,实现了对无限民主的批判。最后,哈耶克阐发了与有限民主相关的改革方案,为政治
5、哲学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做出了重大奉献。不仅如此,哈耶克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界分作为出发点,将内部规则作为法治以及立法的本质。通过此种方式,他也批判了传统立法机构担任多种工作职责的形式,如政府治理活动、立法活动等。这种所谓的民主方式,实际上是立法机构维护特定利益群体的相关工具。因而,民主存在变异的问题,甚至会出现讨价还价的交易。由于所谓的多数民族并不能在根本上表达人民的意见,加之最高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民主与立法出现分离。也就是讲,所谓的民主其实徒有其表。面对这样的现象,哈耶克提出了有限民主形式,以此来实现对职高法律的限制,为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重要的前提。二、哈耶克宪
6、政理论的主要核心一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在哈耶克宪政理论中,其重视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保卫,同时,对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从严格的意义上对法律内部规则进行了分析,也就是对社会长期发展中文化进化所构成的既定规则。通过分析发现,哈耶克对那些独立于个人并且抽象的事例,进行了普遍正当行为规则的描绘。而外部的规则,则是结合治理者与组织意志所构成的,最终适用于特定的人或者直接为统治者提供服务。在哈耶克宪政理论中,法律下的政府、法制之法中的法律均指私法,也就是内部规则。在构建新宪政形式以及维护个人自由的秩序中,私法实际上发挥着特别关键的作用。哈耶克在书中主要结合立法法律
7、二元界分,以及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的二元观,实在现对无限民主的系统批判。这一经过中,哈耶克以为当前西方国家所谓的民主制度,实际上是代议机构存在身兼二任的特点,即立法与治理。正由于如此,通过代议机构的文件均被称为法律。受该因素的影响,立法机关并不能在根本上称之为立法机关,其立法权利遭到了影响。因而,无法实现民主制度的本质,同时也不能在根本上实现维护个人自由的目的。二哈耶克宪政思想分析首先,哈耶克的宪政思想中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立法与法律的概念。同时,也混淆了立法活动产生的私法,与政府治理活动的指令。在政治活动中大益机构应该承当民主,制定正当行为的相关任务,但是却由于政府治理的因素遭到忽略。因而,导致代
8、议机构的组织、构造会遭到政府治理的指配。另外,立法议员所关注的重点是:假如利用合理的方式帮助特定群体获得特殊利益,进而实现对本身选票的维护。正是由于这一现象的存在,民主制度中存在显著的讨价还价交易,很多知足特定群体利益的行为方式,并不存在相应的普遍性。此种现象的存在,不会遭到人们正义观念普遍的指导,而是通过“政治必然性进行指配。所以,无法保证意见符合多数人的需求。其次,哈耶克的宪政思想中以为代议机构中所含有的全制定法律,能够对政府进行指配或者指导。以会议至上为前提,代议机构除了属于最高的权利机构,还不会遭到多方面的限制。这一问题便是哈耶克以为的当前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详细而言,代议机构的众多决
9、议具有专断性特征,只要这种机制不遭到规则的限制,便无法在根本上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同时,哈耶克以为固然从内容、形式的角度分析,宪法属于公法系统,但是在施行的经过中需要得到私法的保障。无论是维权还是限权,宪法都会将维持自生自发秩序作为基本规则进行运行。在(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中哈耶克以为公法是组织的法律,所以其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相比之下,私法会以演化的形式发展。由此能够发现,在哈耶克宪政理论中私法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三三权五层制宪法形式固然在哈耶克所构建的全新宪法形式中,构成了三权五层制制度,并在根本上凸显出了宪法的地位。详细来讲,无论是政府治理议会、立法会议还是政府与行政官僚机构,都应该遭到
10、宪法内容的约束。这样的现象意味着立法议会制度所产生的正当行为规则,应该遭到宪法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宪法具有公法的性质,而公法对私法有着约束性的作用。由此发现,三权五层制形式与哈耶克的其他论证存在冲突。假如以私法优位的角度进行分析,则私法优位于宪法。因而,司法应该作为控权、限权、保权使得基础,而公法仅仅以配套法律运行。同时,在社会稳定发展的经过中,私法是最为基本的领域,其属于法治社会、市场法律体系的中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彰显法治的本质机制。简单而言,哈耶克宪政理论中特别关注私法的作用,甚至将其作为法治的本质与内涵。与此同时,也支持宪法至上的思想,通过宪法实现对私法的有效约束。正因如此,并不能明
11、确得出哈耶克宪政理论的核心法律性质。三、哈耶克宪政理论的宪法性质一影响哈耶克宪法观的因素在哈耶克宪政理论中,其宪法观遭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的双重影响。(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将美国宪法作为建国的根本,实现了对宪法地位的强调。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遭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的影响。另外,以普通法系为视角进行分析,哈耶克将私法的内容填充至公法形式下。但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又主张构建全新的宪法形式。结合对哈耶克宪政理论的分析,能够发现其以为宪法属于外部规则。由于宪法是为了某些特定目的由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与政府架构、国家架构以及权利都有着特别严密的关系。因而,哈耶克以为,宪法中所涉及的限制
12、政府权利条款,都是在习惯的前提下将其称之为“法律,但实际上并不是正常行为所需要的行为规则。面对这一现象,相对妥当的处理方式,便是将所有法律视为自生自发所必须遵循的上层构造,而非日常的行为关键,将宪法视为为所有法律的起源。二哈耶克宪政理论的宪法性质在哈耶克宪政理论中,基本上仅仅是在形式的角度上,对宪法的性质进行了确定。假如宪法的本质也同样属于公法,那么将会陷入国家主义全权政治制度中。由于这样的宪法属于组织规则的内容,并不会为相关的利益安排、特定目的而“服务,甚至无法实现对正当规则的有效保卫。因而,宪法不能实现对自由社会秩序的保障,最终很可能会向着专制的方向发展。但是哈耶克以为宪法能够为国家权利、
13、政府权利提供强有力的限制,同时对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维护。尽管宪法属于组织规则,但是其目的、功能并不是施行组织规则,而是应该为正当规则提供服务。由此发现,宪法制度实际上是维护社会自由的且具有系统性特征的工具。哈耶克在形式上将宪法视为公法,而在目的方面则将其作为实现私法管理目的的详细工具。简言之,宪法是沟通私法、公法的媒介。正是由于施行私法是宪法的核心,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利、国家权利进行限制,避免对社会的自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四、结语综上所述,哈耶克宪政理论与传统的宪法观存在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哈耶克站在正当行为规则的视角,对宪法进行分析、阐述,打破了宪法作为公法的模型。也就是讲,在施行正当行为规则的经过中,宪法能够作为维权、限权的一种工具。但是,假如将哈耶克宪政理论与社会秩序二元观进行比拟,能够清楚的发展其中存在的矛盾,并无法确定二者谁更具根本性。对于哈耶克宪政理论的核心而言,其将自由作为主要目的,因而宪法、私法的本质是一样的,但私法为该理论的立足点与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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