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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下面简称市社监事会工作,推进市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下面简称(章程),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社监事会在市社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紧紧围绕市社中心工作,根据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构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三条市社监事会由市社监事、市县区成员社监事下面简称成员社监事、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下面简称部门监事、市供销社出资企业监事下面简称企业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
2、工作负责人。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一替补单位向市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二经市社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第四条市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事会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第五条市社监事会办公室是市社监事会的办事机构,详细负责市社监事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年度目的的施行。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社监事会职责:一服务中心工作。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章程)界定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创始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市
3、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精神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省社、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推进机构建设。根据“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催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依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化基层,深化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六
4、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项目建设、产权变更、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重大决策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躲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社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七指导系统工作。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历,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八加强本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气力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第七条市社监事职责:一参加市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
5、检查活动。二收集并反映对市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市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络、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部门监事及企业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专题调研、参谋咨询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五成员社监事介入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经过并施行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
6、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八条市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市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二通过监事替补事项。三介入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沟通成员社监事会工作。
7、第九条市社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任审定后报市社党委确定。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须在会前送达与会监事。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向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第十条市社监事会试行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社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组织人事处、资产管理处、经济合作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由监事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传达学习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市社党委确定的监督任务。二沟通和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三研究讨论解决监督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的措施以及向党委、
8、理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的工作建议,确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互相协调配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四其他重要事项。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市社监事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市社监事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身职责和任务,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保障和服务等详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是监事会的主要工作,监事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一监督检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了解扶持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扶持资金的使用和配套情况,项目建设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二监督检查
9、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和绩效情况、重大决策施行情况等重要工作目的完成情况。三监督检查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全市供销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社属企业或出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重大投资情况,十分是社属企业在改制经过中的资产变卖、重组和股权构成情况,能否按程序操作,能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四监督理事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财政扶持资金跟踪管理等业务中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第十三条建立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门问题。二成员社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情况。三对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扶持项目政策及配套扶持资金落实情况。五探索监督工作新领域、新方式,监事会工作创新机制、创始局面的情况。第十四条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成员社监事会及出资企业监事会监事需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专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各成员社监事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社工作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社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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