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家庭伦理与境遇判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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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家庭伦理与境遇判别(重庆社会科学杂志)2015年第七期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原来一直在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同居共财的传统的家庭生活和组织方式不断被打破。首先,随着个体崛起,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对个体的影响和约束正在减弱;其次,个体表现出了对其财产权利越来越强烈的主张,而尚未完全解体的家产制实践与个体产权的诉求之间构成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十分是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伴随着征地、拆迁等利益宏大的“导火索和“临界点的出现,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本文拟对出如今家庭内部的紧张关系和冲突进行讨论,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一、个体崛起在传统中国,不管是国还是家,都着力运用传统中国
2、的家庭伦理来维持家的整体性。同时,也充分利用诸如家产制等详细的制度设计来实践传统家庭伦理。然而,随着社会变迁,传统中国家庭伦理在个人与家分离、国法与家法分离的经过中渐渐发生着改变。一个人与家的分离关于中国社会中个人与家分离的问题,在“礼法之争中有过很多的讨论。其所揭示的是一个有关个人身体从“伦理身体到“法权身体转变的经过。实际上也是“宪法观念产生的经过,是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意交出的那分权利上控制个人。1关于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是政治意义上的解释,强调个人从家分离出来是与国家主义有关的结果;第二种解释从社会角度出发,以为个人从家分离出来与社会变迁,十分是与
3、经济改革密切相关。第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解释,首先来自于“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们。他们主张通过当代法律的构造,使个人身体走上平等化的道路,成为家族/家庭无法全然支配的对象。更详细地讲,就是要将个人身体由家族归属转移到国家归属上。比方杨度就以为,为了使国家有能力竞争于外,则必须使国民不再间接于国家,而是直接于国家,使人人有独立的生计能力和自由,有相对于国家存在的权利与义务,成年以后不再被养于家长,不再被抑于家长;而家长也不再拥有立家法权与司家法权,身体统摄由国家来管理与支配。“诚如是也,则与国家主义日近,而与家族主义日远。此即新律之精神及主义所在,即与旧律之区别所在。2其次,这种政治意义上的解释
4、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实践中也有体现。比方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除了在经济领域扶持私营工商业发展外,还在社会领域施行新婚姻法和礼俗改革。这使妇女得到解放,同时还使妇女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参政的权利。3第二种,社会意义上的解释则将视角延伸到新中国成立后,十分是改革开放以后。相关研究通过对社会变迁、十分是经济改革影响的考察发现,随着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积累家庭财产的新方式使得年轻一代具有更强的个人权利观念并要求提早分家,而新的分家形式使得提早分家特别容易,同时又将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置于特别脆弱的位置。4从这些不同的研究中能够看出,近百年来,随着个人观念、行动的变迁以
5、及家庭构造的变化,个人与家庭分离的趋势不断发生。十分是改革开放以后,不管是个人权利意识的提升,还是“国家个人关系的变化,都进一步从总体上促进了个人与家分离的进程。个人不再纯粹地从属于“家这个“同居共财的“事业组织,5家父权利对个人的影响力在减小,个人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主动权。二法律世俗化及其对个体主义的保障与个人从家庭分离出来相伴随的,是法律的世俗化,也即国法从家法中分离出来的经过,或者能够讲是法律从伦理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发展经过。这一经过从被称为“中国法律当代化的清末变法开场,历经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时期、新中国时期而得到较大发展。早期,十分是从清末变法一直到民国时期立法的一大任务就是要努力实现
6、个人“身体法权化,也就是要实现从伦理法向权利法的迈进,由家族本位走向个人本位的身体权利演变。与之相伴随的是身体的权益、人与别人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关系产生一个新的、相对应的改变经过。6首先,在刑事法领域,“一人犯案,株连九族的律法则被革除;规定一人犯刑,其产物的查封备抵不得诛连妻妾父母兄弟姊妹子孙和其他亲属家人。同时,“干名犯义“子孙违背教令等条款及其所构成的特定刑法处断,不再被新刑律所采用。在经过(刑事民事诉讼法)和(大清新刑律草案)等条文的详细规陈后,不但使得家族不得再以私刑的方式来惩办个人的身体,同时也将个人身体置放在法律的平等保护之下。7其次,在民事法领域,“家族主义的立法形式被“人格主
7、义的立法形式所取代。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规定了个人对于生命、身体、劳动力、贞操、声誉、自由、信誉、姓名、机密等所拥有的权利大体而言,它们已经将人独立化于家族的管制,使人的身体和相关应的能力遭到法律的平等保护。8在清末至民国这一阶段,国法不再以“家国伦理作为基础,而是试图以一般性、世俗性的规定来保障个体间的平等,而不管个体在家里的地位、性别、辈分等。到了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时期,立法和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个体解放的目的,同时也加快了国法与家法分离的进程。比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妇女的解放作出了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成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
8、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步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则对土地私有权进行了规定:“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获得土地的农民之私有土地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不仅仅从详细规定中促进立法“由家庭主义到个人主义的转变,更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的观念和实践得到了法律重视。十分是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过去的法律理论“片面地强调集体、社会、国家权利的价值,个人权利无条件地让位于集体利益,而牺牲掉了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同时他们还以为,这种偏颇的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的权利观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中正处在发展时期的法律不符。9因而,从理论上
9、十分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不是对集体权利或家庭权利的保障。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的立法实践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的,比方养老、继承、社会保险等立法的完善,婚姻立法包括三个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个人选择权的保障等。从以上几个变迁经过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明显地看出,本来“妇女从夫“儿子必须绝对听命于父亲等传统立法实践,已经在法律世俗化的经过中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一方面,立法不断地将个体从家庭和传统礼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真正实现了个人身体从“伦理身体到“法权身体的转变;另一方面,法律的发展同时也保障了个人人格的独立和权利的实现。这些变化表明,在后传统时期,随着个体的崛起,首先,家庭不再保有其独立的主体
10、地位,个人已经拥有更多的自主性,成为了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独立的社会和法律主体;其次,“克己和“不争的个人行动准则在权利话语建构之下有不断被舍弃的趋势。在市场化和经济发展经过中,人的“私欲不断地被激发出来,并成为一种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就此,传统中国家庭伦理,即使没有完全消失,也在人与人互动经过中渐渐地经历着不断解体的命运。二、不彻底的家产制解体经过一个多世纪以来,立法和法律变革确实助推了传统家庭伦理的解体进程。然而,在“表达与“实践之间可能还存在一定的紧张。首先,传统家庭伦理的解体并不意味着世俗法律所预设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新的家庭关系已经完全、彻底地建立起来;其次,家庭伦理的转型并不意
11、味着就是一个一帆风顺而不会有任何冲突的经过。其间还有可能事实也存在着冲突与不适应。关于这一问题,梁治平先生曾讲过:至于讲到法律意识,恐怕还是传统的占优势。由于长久构成的观念、意识较之外表的制度更不易改变,转变的经过也更多痛苦因了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能“物尽其用,可以能“形同虚设。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二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者,没有不失败的。10这种观念与技术上的冲突所带来的“失败正如费孝通所讲的“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毁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的状况,11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布满冲突和危机的经过。因而,下面问题的讨论就显得很有必要:在传统家庭伦理实践中,有哪些实践仍然“顽固地长期本文参照
12、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文本来自存在着,进而与世俗国家法律所预设的权利义务观念构成比拟。按理来讲,传统家庭伦理的解体也应该引发传统家产制的解体。由于,家产制与传统中国家庭伦理存在着密切关联,家产制从本质上就是传统中国家庭伦理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表征,由于家产制的制度设计总体上是与传统家庭伦理的原则相吻合的。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怎样保障家之财产的整体性,怎样保障父系父亲对家产的管理权和处置权,以及怎样保障家内的每一个个人在面对家产时候的“克己和“不争。然而,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即使个人已逐步从家分离出来,法律也对个体主义有了更多的保障。但是,家产制仍然顽强的存在着。固然存在一定的解体倾向,
13、然而家产制的解体经过相较于个人与家的分离以及国法与家法的分离来讲乃是一种并不彻底的解体经过。关于这个问题,俞江先生曾有过讨论:个人财产制没能在事实上取代家产制,最多只是在国家法层面搁置了家产制。但是,用个人财产制中的规则去处理家产纠纷,其结果在很多时候让人难以接受。这样,要么人们对法律不满,要么是不去理会法律。至少能够讲,百年来之中国民法,个人财产制与事实上的家产制没有发生关联。比方,民国民法典公布施行之后,中国农村照样分家和立嗣,这些行为脱逸于民法之外,民法不主动规范它们,它们也不受民法约束。13从这一讨论中能够看出,与个体崛起和家庭伦理的解体不同,家产制仍然顽强地存在于当下中国社会中。同时
14、,正由于民众的实践更多依循于传统家产制,因而,立法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也就不得不考虑这一既存的事实了。比方,1980年(婚姻法)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候使用的概念是“夫妻共同财产。又由于(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之间、代际之间的扶助、奉养、抚养义务,因而,有学者以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是“家庭财产制的一种蹩脚的法律表述。14199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固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司法审讯能更好地“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然而,该意见中很多条文都在强化着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保护。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际上也参加了这一维
15、护家产制基础的行列。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确定为是“户而不是个人。2003年开场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家庭承包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固然“法权身体正不断地将个人从传统家庭伦理中解放出来,并试图建构新的家庭伦理。然而,在家庭财产方面,它并没有随传统家庭伦理的整体性解体而忽然解体;却是顽强的存在着不仅仅被民众所实践,同时还被立法者所重视、吸纳。三、当崛起的个体与仍然共财的家庭相遇从上文的讨论中,能够看到一种基本的国家立法逻辑:在个体崛起以及法律世俗化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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