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以物抵债债权涉税问题风险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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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以物抵债债权涉税问题风险应对摘要:银行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方式下,收取和二次处置资产行为可能涉及两次纳税,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从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的目的、银行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经过中的法律地位、现行税法对以物抵债行为没有作出十分纳税豁免的规定等方面分析涉税风险,并对风险应对提出建议。关键词:银行;以物抵债;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获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获得之日起
2、两年内予以处分。因而,在不能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在不超过两年的短暂期限内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方式收回现金资产,但这种收取和二次处置资产对商业银行来讲显然并非是出于商业交易目的,然而现行国家税法并没有对这种非商业交易目的短期获得和再次处置资产行为做纳税上的豁免规定。本来银行放贷仅就收取利息的行为进行纳税,涉税风险较小且可控,但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方式下,收取和二次处置资产的行为将可能涉及两次纳税,其交易的复杂性将对商业银行产生较大的涉税风险。一、以物抵债的涉税风险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抵债资产包括获得、保管、处置三个阶段,其中,获得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
3、决抵债两种方式;保管包括自用、出租两种方式;处置包括拍卖处置、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实践当中,由于银行对抵债资产的财务、法律处理不规范,容易导致相关税务风险:(1)获得阶段。根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以抵债资产获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银行在获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对截至停息日的应收利息进行账务处理,若银行未及时结息或违规账外核算则可能导致应纳增值税未及时缴纳;另一方面获得抵债资产协议中未明确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安排,银行可能长期以不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纳税申报不实。(2)保管阶段。对于抵债房产等固定资产,由于在获得时银行并未办理相关登记过
4、户手续,财务上也未在“固定资产核算,导致虽实际上占有和使用房产但未申报及缴纳房产税,且后期因房产维护投入的装修改造费用也未能计入房产价值核算,导致纳税申报不实。此外,假如将抵债资产出租,银行可以能收到租金直接充抵应收利息,而未按房产出租核算相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处置阶段。因相关抵债资产并未登记过户在银行名下,在抵债资产拍卖处置经过中,由拍卖机构直接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易导致银行未及时结转抵债资产的损益,造成纳税申报不实。此外,银行对获得抵债资产协议以及处置抵债资产协议的性质定性不准确,可能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等。二、以物抵债的涉税问题分析(一)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的目的根
5、据2005年5月27日财政部印发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规定,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归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归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归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因而,银行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所收回的资产是非货币资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和股权应自获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
6、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获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获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获得抵债资产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长期持有自用(或者通过长期持有而获利),而是要在短期内通过进一步对抵债资产的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以便最终实现收回货币性资产的目的。(二)银行在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经过中的法律地位银行放贷要收回的是贷款本金及利息,也就是讲从银行角度来讲要收回的是货币资产,而银行同意以物抵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收取非货币资产,且获得抵债资产后又必须在短期内再次变现处置,因而银行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经过本质就是一个以银行为连接点的非货币资产周转行为,银行在其中
7、只是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仅就收取的利息收益进行纳税,但在以物抵债情况下,由于国家税法对抵债资产中的房产、土地、汽车、股票、商标等非货币资产的持有及权属变动等情况下的应纳税款均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明确纳税豁免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法定的纳税主体需要分别就收取抵债资产、保管抵债资产、处置抵债资产等行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契税、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种税。显然,以物抵债实现债权将导致银行实际税负过重,再考虑到抵债资产本就属于难处置的高风险资产,银行收取抵债资产后的二次处置可能面临亏损的极大风险,因而,银行在很多时候不愿意采取先将抵债资产过户到本人名下,然后在处置时再过户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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