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民事诉讼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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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虚假民事诉讼制度摘要:虚假诉讼是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增长和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出现的,其中司法实践有关部门最先感受、意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进行应对,相继出台与修改了有关法律。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不仅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十分是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违犯诚实信誉原则,法律已经将其作为打击对象。且虚假诉讼案件的频发已成为民事诉讼实务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立起虚假诉讼侵权法上的规则,完善对虚假民事诉讼规制的法律规定,改革现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是特别重要的。本文将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以现有虚假民事诉讼的治理机制为基础,以系统思维的方式,立足预防、强化救济,探索虚
2、假民事诉讼的系统治理方式、有效治理方式。此种治理方式将实现惩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人与救济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受害人之间的有机统一,实现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统一,实现现有民事诉讼机制与系统的虚假民事诉讼治理机制之间的统一,实现法院职权调查与发挥当事人能动性的统一。关键词:虚假诉讼;民事诉讼;缺陷虚假诉讼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然而大量虚假的矛盾和纠纷的存在会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干扰司法活动的运行。虚假诉讼就其行为本省是一种恶意诉讼,也并不是近来才有的社会现象,只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虚假诉讼问题越来越突出。一、虚假民事诉讼概述虚假诉讼的概念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并
3、且事实上并没有构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防备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中其作为地方规范,对虚假诉讼做出了界定,虚假诉讼是指指的是诉讼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采取恶意串通、隐瞒事实或构造虚假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捏造证据、唆使别人帮助伪造或毁灭证据、提交虚假的鉴定意见、证实文件等方式,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或仲裁等程序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应负责任的行为,或者利用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迫执行的行为,并阻碍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别人合法权益的为虚假诉讼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设置了虚假诉讼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突破,
4、体现了对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严厉惩罚态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备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在这一(意见)中对虚假民事诉讼罪的详细办理机制予以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定的虚假民事诉讼的治理机制,主要体现为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迫措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等等。二、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有关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是多个方面的,例如在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各级法院信息沟通少以及法官的偏好等。下文将从与审讯程序本身相关的方向进行分析。(一)各级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少,
5、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在经过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案例进行研究和整理,发现虚假诉讼可能更多的存在相关联的案件中,很多虚假诉讼的案件因有有专业素养的人的介入,进而使虚假诉讼的发生更为便利。我国各级法院总体数量大,横向之间比照能发现各个法院之间发展不平衡,法院之间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讯信息分享机制与平台。而法院之间的信息隔离,造成一些法院无法知悉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立案与审理情况。此外,目前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也未建立信息分享平台,因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信息是较为闭塞,信息的沟通不畅也造成了法院往往只能在诉讼结束后才发现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属于虚假诉讼,只能再通过再审程
6、序进行纠错。(二)法官偏好可能造成虚假诉讼频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偏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启动虚假诉讼提供了便利。在诉讼调解中,尊重当事人合意,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鸣1。因法官的工作中追求以调解结案,一是假如追求调解优先,那在处理以调解结案的纠纷时,可能会为了快速结案,在一定程度上对事实的认定不够细致明晰,使得虚假诉讼有时机发生。二是以调解结案主要目的是解决纠纷,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调解确实有其独特优势,调解结案的优势在于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节省了诉讼费。最重要的就是审讯的时间能够缩短几个月。而法官一般也倾向于调解结案。在法院
7、系统中衡量法官工作绩效最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就是调解率,这一衡量标准使得法官不管是出于业绩的,还是为了减少上诉改判率和降低发回重审风险等因素,都更可能选择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三)案多人少的现实导致虚假诉讼有机可乘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与变革的阶段,大量的纠纷涌入法院,以期得到解决,这导致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的增加,而且基层法院问题尤其突出,法院作为第一线的司法机关,承当了绝大多数的办案任务。但案件数量的剧增与承办法官的数量的增加是不成比例的。以上问题使得办案质量遭到影响,而办案质量在法官水平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就与法官对案情的了解程度,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问题的分析与判定,但这都是需要
8、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神的,但现实是庞大的工作量使得法官难以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经过中都投入如此多的时间与精神,也就导致虚假诉讼有发生时机的现实条件。(四)对当事人主义片面理解致审讯权缺位诉讼制度构建初期,基于法治理念传播及民众诉讼意识、能力整体相对缺乏,诉权更侧重于无救济即无权利思维下的保护和扩张(如国家对诉讼费用的调整),对规约诉权行使的制度建设略显捉襟见肘,对恶意诉讼的辨识、预防机制构建存在很大缺乏。2正是在此种制度背景下,虚假诉讼以权利保障和实现正义的名义,架空了审讯权的运行功能,虚假诉讼其不同于一般诉讼,所以不能根据一般的案件查证途径,否则会让施行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获得其期望的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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