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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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的问题摘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保险立法最早体如今农业领域。现行农业保险立法规范比拟零散,不成体系,文章旨在通过借鉴域外立法经历,探索合适我国国情的立法形式,进而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的体系化。能够通过对现行(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增设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方法,完善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关键词气候变化;农业保险;保险费率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气候极端事件也频繁发生,对人类生存造成宏大影响。1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往往是种植业、畜牧业等产业,受害者无法承当宏大的损失,因此需要有帮助他们共同分担风险的方法,其中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手段,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对
2、于中国来讲,农业保险立法的完善是应对气候变化造成影响的有效方式之一。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制度没有单独进行规制,主要散件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例如,(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并且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业保险制度。同样在(保险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也有关于农业保险的规定。随后,2年出台了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其中第一条对于该条例制定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为了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农业保险条例)是关于农业保险的详细规定,对(农业法)以及(保险法)中的规定进行补充。5年(应对气候变
3、化法(专家建议稿))也对“保险措施进行了规定:“国家鼓励农业、林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者介入保险,提高抵御极端气候和气候灾祸的能力。但该法一直尚未出台。我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灾祸的保险不仅包含在传统农业保险中,近年来还创新了农业气候指数保险。2关于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国务院于4年公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当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随后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试点,确定了其地位。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1法律规定零散粗略,未成体系从上述立法现状中能够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固然有对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制度进行规定,但是比拟零散和简
4、单,未成体系,无法知足现实需要。首先,(农业法)中仅有一条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规定,对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保险制度的内容、保险活动的开展等都没有详细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其次,(农业保险条例)固然是关于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但仅对合同、经营规则等做了规定,立法框架安排简单,条款内容较为粗疏且存在空白。3再次,(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然而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由于风险高可保性差,需要政府政策扶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性质、损失计算方法、经营理念等方面均不同于商业性保险。因而,无法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最后,(应对气候变化法(专家建议稿))固然有对其进行原则性规定,但
5、是尚未出台,因而也未能适用。2法律规定的自愿投保方式不适用我国(农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因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采取的是自愿投保方式。然而其投保主体多为农户,投保意识缺乏,保险参保率低下。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每年由于气候灾祸导致的损失达上亿元,数额宏大。4假如农户没有参保,则需要本人承当损失,对于他们来讲负担过重。同时为了避免农户负担过重而无法支撑生存,政府在巨灾发生后往往会提供补助,容易使农户构成依靠。在自愿投保形式下投保意识自然减弱,这又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而自愿投保方式不合适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3承保范围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承保范围关系到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
6、在多大范围内承当风险,分为承保对象范围和承保风险范围,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这一重要内容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对产品进行设计、理赔时,都把承保范围作为考虑的核心问题之一。承保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保险制度其他内容制定的前提,因而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是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立法对于承保范围的规定,仅在(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解释农业保险的概念时进行扼要介绍,无法指导实践。同时,保险承保范围的大小与保险人责任的大小相挂钩,并对保险费率确定有所影响,缺少承保范围的立法规定将会影响后续其他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4保险费率规定不明确,构造过于单一关于保险费率确实定,(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
7、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本条属于原则性规定,对于“公平、合理的理解尚存在较大空间,究竟应当根据哪些数据以及条件进行确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在实践中,以湖南省为例,其保险费率构造为:水稻为5%、棉花率为8%、能繁母猪为6%、奶牛为5%等。5从中能够看出,湖南现行保险费率构造过于单一,只是单纯的根据作物和家畜品种进行区分,没有根据标的可能面临的不同风险进行区别,使得费率构造单一不灵敏,在面对不同气候灾祸损失时,可能留下保险费率过低或者过高导致收支不平衡的隐患。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1立法形式和理念存在偏差我国现行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法律规定零散粗略,
8、未成体系,主要是由于立法形式和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在立法形式上,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农业保险立法中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是框架法形式,同时偏向于前瞻性立法,从现有的关于社会发展的设想进行预测。因而,这种立法方式重原则性和指导性,而详细的程序和制度却不能跟进。6对于农业保险,我国仅在政策层面确立了其地位,但至今没有出台(农业保险法),也没有对农业气候指数保险进行规定,而是在(农业法)(保险法)中分散规定,因此也是分散立法形式。这样的立法形式固然都对各自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各独立立法之间没有衔接好,导致法律不成体系、不配套。例如,(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是商业性保险,而(农业保险条例)又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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