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向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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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腐败犯罪的立法向度反腐是党建的重大任务之一,健全和完善反腐制度是其核心,其中反腐法律制度的构建更是重中之重。而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多个反腐败罪名,也是立法者结合当前高压反腐的态势和现实状况,从立法角度对反腐斗争的阶段性尝试,仔细分析其中的思路脉络,可在很大程度上窥知我国反腐犯罪的立法向度。关键词反腐犯罪;数额;情节;(刑法修正案九)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态势下,怎样从立法层面出发严密刑事法网进而打击贪腐,一直是立法者苦心思考的命题。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面简称“修正案,其中反腐犯罪是此次修订的重点,共涉
2、及六则条文、对应五个罪名,分别是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第390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这是在刑事立法方面的阶段性尝试,仔细分析其中的思想脉络,可在很大程度上窥知我国反腐犯罪的立法向度。修正案对所涉六则条文均分别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贪腐犯罪本就以贪财图利为主要目的,并处罚金正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专门针对这一恶害施加的报复,所以增加罚金刑在刑事反腐中的力度本属应然,在此不作赘述。本文关注的是此次修改的重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刑法第383条贪污罪。一、犯罪本质要件:从数额到情节就修正案所涉及的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本质要件来看,按照规定分别呈
3、现下面顺次,见表一。比对之后不难发现,修改前后的贪污罪均涉及刑法中的“情节和“数额这一对范畴,有必要在此说明其基本理论。1.“情节与“数额的基本理论情节是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包括质与量,对应定性情节与定量情节。其中,定性情节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状况,定量情节是指作为量刑评价要素的事实状况。数额是指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并通过财物或物品的价值、数量表现出来的形态,1(P138)也包括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额与作为量刑因素的数额两类。详细来讲,定性情节又称犯罪情节,是对一个或多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或弥补2,对应“情节犯这一犯罪形态。其中,概括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程度的
4、描绘,例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等;弥补是对主要犯罪情节以外的,但仍会造成同等法益损害程度的情况的描绘3。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严密相关,又存在区别,但最终仍要落实到构成要件上来,结合对应的案件事实详细进行评判。量刑情节,是指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包括,但据以影响量刑大小的情况。4P503量刑情节根据能否有法律明文规定,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类;根据量刑轻重可分为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两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额,是将一定数额作为区分犯罪成立与否的情状,对应“数额犯这一犯罪形态;量刑因素的数额,是指不为犯罪构成所必需,但影响量刑轻重的数额。2.犯罪形态:数额犯
5、到情节犯数额犯,是以一定数额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5(P703)构成要件意义上的数额是对构成要件的量的方面的要求,主要作为构成要件的量化标准发挥作用,一般来讲,达不到数额要求便不值得刑法参与。6修改之前的贪污罪,一般以能否到达五千元这一基本数额作为其成立与否的定性要件,即五千元是基本的数额要求,假如不知足一般不能入罪。但作为对基本构成要件的补充,假如不满五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仍可到达入罪标准,即“数额+情节的要件情形。由于犯罪是损害法益的行为,但不是任何损害法益的行为都值得科处刑罚,而需达致一定程度,五千元的数额标准便是对这一程度的量化标准。立法者以“数额+情节的方式作为对法定数额的补充,意味着在
6、立法者看来,在贪污一定数额损害一定量法益的基础上,再辅之以“较重情节对法益造成的定量的损害,便使得最终对法益的损害程度与基本数额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大致相当,因此到达入罪标准。但这里的情节只是在数额基础上起到辅助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扮演了与基本数额相比差缺数额的角色。情节犯,即以一定的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7情节犯当中的情节主要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绘,也是对构成要件的量化规定,只不过与数额相比这一规定比拟概括。同样,对法益损害性程度的表述,既能够通过数额亦可由情节为之,也就是讲修改之后的贪污罪,完全以情节替代了数额原来扮演的角色。修改之后的贪污罪,发挥定性作用的情节是特定的“较重情形
7、,而固然修改之后的法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数额,但也只是作为与其他情节并列的一种情形来对待,着眼点仍在情节上。从理论上讲,这属于包含数额因素的情节犯,是法条对数额的规定属提示性规定或注意规定,目的是提示司法人员注意该数额情节。3.量刑标准:数额大小到情节程度从量刑方面来看,修改之前的贪污罪,在五千元这一基本数额之上,根据数额大小,划分出“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十万元以上几个区间,以此作为量刑轻重的主要根据。而情节的轻重程度,是在数额区间的基础上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即情节辅助数额进行量刑。数额化的量刑标准相对明确,除去定性数额,量刑数额的大小对应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
8、主观恶性大小等,裁判者只需在认定数额的基础上,结合情节进行裁量即可。修改之后,在“较重情节这一定性情节之上,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分层,即“严重情节“十分严重情节等,作为量刑梯度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而数额在这里也只是作为情节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其他情节并列存在,并无二致。情节相对概括,除了定罪情节之外,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都可能包含在内,且需要由裁判者结合详细案情综合进行考量。因而,从犯罪形态上来看,修改前后的贪污罪主要是从数额犯到情节犯的转变;从量刑标准来看,修改前后的贪污罪主要体现了从数额向情节的转变。总体来看,是从数额到情节的转变。二、立法技术选择:从明确性到
9、概括性与数额到情节的转变严密关联的是立法技术的调整。立法技术是指,立法者在安排刑法体系、刑法构造及刑法用语时的方法和技巧。8从刑法规范的弹性程度来看,立法者可分别采用明确性或概括性两种处理方式,明确性处理方式主要对应明确化的犯罪构成、准确化的立法用语、比拟明细的刑罚裁量等;概括性处理方式则使用柔软的犯罪构成、模糊性的立法语言、相对灵敏的刑罚裁量等,两者是相对而言的。选择何种立法技术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立法者的价值倾向。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是刑法最主要的两种价值机能,就刑法整体而言同等重要,但涉及到详细规范就难免出现优先性的选择问题,就两种价值本身来讲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而是谁更符合当
10、时的实际状况,这就需要结合详细情况加以判定。一般来看,明确性立法通过明确化、细致化的技术措施,来限制刑罚权及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偏向于保障人权;而概括性立法则通过模糊犯罪边界、大量使用规范性用语等,在间接扩大刑罚疆域的同时,还赋予裁判者更大自由裁量空间,因而更侧重于保障社会秩序。腐败频发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之一,经济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等,都难免为贪腐行为遗漏出钻营的缝隙。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阶段,社会的关注点在怎样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上,而当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腐败问题成为社会的主要聚焦点,反腐的成效甚至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因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屡次指出,要将反腐作为
11、党建的重大任务之一,健全和完善反腐制度建设被作为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9以真正实现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所以,在现阶段社会保护优先性上得以凸显。其次,调整对象的复杂程度。从本质来看,贪腐是一种社会行为,依附于社会管理制度之下,与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及政府权利配置状况严密相关。当前处在深入变革时代,社会情况复杂多变,贪腐行为也日趋复杂,不仅贪腐手段花样百出,而且贪腐内容也从单纯的财物扩展到一般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远比财物的内涵广泛得多,并且不一定都外现为财物形式,何况有些利益很难单纯用数额来进行估量。而即使能够以数额呈现出来的标准,也很容易受通货膨胀影响,动辄滞后于现实需求,为司法机关带来困扰的同
12、时,也不断侵蚀着法律的稳定性。例如修改之前贪污罪仍然沿用97刑法所确立的数额标准,参考的是九十年代的物价水平,但相较于近二十年后的今天相差甚大,这也导致从当前的物价角度来看,贪污罪的起刑点过低,与实践中贪污的数额情况相差较远,假如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必然有失公平,而假如突破法律规定,又会违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而,司法人员往往不得不彷徨于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之间,饱受由此引发的刑法理念与社会价值之间矛盾的折磨,因而需要通过概括性立法来提升法律的社会适应力。以上两方面因素决定了此次立法修订所采取的概括性的立法技术。而比照修改先后来看,从明确性到模糊性的立法转变主要体如今下面两个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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