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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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下面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的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处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
2、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下面原则: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根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的,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
3、性、鼓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确实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挑选机制。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根据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的,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严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4、,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面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详细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
5、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面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详细管理的施行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的,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详细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6、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本办法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知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根据,至少要符合下面条
7、件之一: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四市人大议案要求;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文件根据、绩效目的、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的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处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
8、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
9、设立的目的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处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的的;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六财力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况。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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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专项资金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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