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监理招标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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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工程监理招标合同1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详细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施行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大概情况在专用条件中讲明。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当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
2、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可以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
3、规划。1.1.9日即历法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场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解释1.2.l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l.2.l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13假如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监理单位的义务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详细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2.2正常的
4、和附加的服务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职责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合适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慎重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经过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受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具体规定并加以讲明。2.3.2假如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经过中行使的权利或所需的受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
5、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讲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受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监理人员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具体描绘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
6、受权代表与业主的受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即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应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假如
7、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业主的义务3.1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详细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3.2资料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4代表业主应
8、指定一名受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受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受权时,必须提早7日通知监理单位。3.5受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设施和物品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假如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3.7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
9、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本身的行为负责。假如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责任和保障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监理单位违背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当责任。假如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根据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4.2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背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赔偿责任的期
10、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假如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初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实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根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成心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保障4.5.1在监理单位不违背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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