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十五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职)第十五章:《经济法》ppt课件.pptx(3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高职)第十五章:经济法ppt课件15第一节第一节CHAPTER ONE保险的概念一一,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保险法的概念二二,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和。n
2、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保险法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先后四次修订。保险法的原则三三ABCDE第二节第二节CHAPTER TWO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一一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3、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1.协商一致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订立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
4、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一一1.通知的义务。2.提供证明和材料的义务。1.及时核定义务。2.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拒赔或者拒付理由说明的义务。4.先予赔付的义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
5、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未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二二(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n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二二(二)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n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6、人身保险,不受规定限制。n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规定限制。n 以上规定旨在保护幼弱,防范道德危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视为不会有损他们的利益,因此法律予以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二二(三)受益人的指定n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n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
7、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n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n 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二二(四)被保险人自杀免责n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n 保险人依照以上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二二(五)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n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财产保险合同三三(一)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n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
9、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n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三三(二)保险费率的厘定 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财产保险合同三三(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害的,有可以按照其保险利益的性质计算其价值的,也有无法以金钱价值计算的,但无论是何种损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
10、以约定一定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额,即保险金额。既然是约定,当事人原则上可以自由任意约定或者在约定后变更,作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价值的概念与保险制度的本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害。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11、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财产保险合同三三(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施救止损的义务n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n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财产保险合同三三(五)代位求偿权n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
12、偿金额。n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二是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保险金。如果两项请求权都能由被保险人任意行使,可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物的损害而获得双倍的利益,明显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三三(六)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n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n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
13、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n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n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第三节第三节CHAPTER THREE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一(一)保险公司的设立A1.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B2.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保险法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
14、列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好,最近3 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 2亿元;亿元;有符有符合本法和合本法和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业务有关的其他
15、设施;法律、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法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为人民币2 2亿元。亿元。保险法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第七十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等;可行
16、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筹建方案;方案;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可证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C3.审查与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对设立保险公司
17、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查,自受理之日起6 6个月内作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知之日起1 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动。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
18、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一(二)保险公司的变更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一(三)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
19、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公司有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二保险经营规则三三n (一)保证金的提取n (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n (三)公积金的提取n (四)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n (五)最低偿付能力n (六)自留保险费的限制n (七)危险单位的风险管理n (八)再保险n (九)保
20、险公司的资金运用n (十)信息披露制度n (十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职业规则第四节第四节CHAPTER FOUR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含义一一,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二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21、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以公司形式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代理行为三三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第五节CHAPTER FIVE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一第九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n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n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二二谢 谢 聆 听T H A N K S F O R Y O U R A T T E N T I O N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