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4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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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第4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ppt课件旅游法规实务主编:杨朝晖主编:杨朝晖 副主编:曹勇副主编:曹勇 王彬王彬 刘婷立刘婷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教学支持资源教学支持资源- -电子教案电子教案) )第四章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了解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理了解消费者、旅游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掌握旅游消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掌握旅游消费者的权益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费者的权益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内国际保护措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国
2、内国际保护措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案例导入表演时间有变动 注意事项应告知 市民X先生2017年4月份购买了厦门市H景区的门票。H景区的海报宣传以及售票处均标注最后一场主题表演的时间是晚上七点。但当X先生在晚上七点前抵达表演现场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当天晚上七点的表演场次临时取消。X先生认为临时取消表演却未告知游客,景区存在责任,要求景区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四章 接到投诉后,厦门市旅游质监所立即联系H景区了解情况。H景区解释当晚七点的表演场次确实是因故临时取消的,在表演场馆外已张贴通知告知游客,但未能及时在售票处告知该情况。经调解,景区同意X先生改天再免费入园游玩一次,双方达成和解
3、。 问:你认为景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什么规定?第四章 案件评析根据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意味着,消费者对产品具有知情权,而经营者需要尽告知义务。本案的核心在于景区对于表演取消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由景区方承担。类似的案件还有:未告知不能带食品入园、未告知景区临时关闭出口、未告知景区内部分场馆或游乐设施关闭等。第四章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制度12第一第一节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旅游
4、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目录3第三第三节节 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第四节第四节 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损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12一、消费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概念一、消费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概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目录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4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消费者和旅游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5、社会成员。 第四章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历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第四章第四章 肯尼迪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选择这一天作为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也是为了扩大宣
6、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五个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五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
7、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这一组织现在更名为国际消费者协会,拥有来自会,拥有来自115个国家和地区的个国家和地区的250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多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第三章第四章(1)消费主体是个人。)消费主体是个人。(2)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3)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4)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5)消费对象由经营者提供)消费对象由经营者提供消费者的法律特征消费者的法律特
8、征第四章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消费者经营者经营者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经营者经营者商品交换商品交换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被监督管理保护与被保护、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指导与被指导国家机关消费者第四章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第四章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旅游消费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2一、一、旅游旅游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 二、二、旅游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目录第四章消费者的权
9、利 安全保障权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 获得赔偿权获得赔偿权 依法结社权依法结社权 获得知识权获得知识权 获得尊重权获得尊重权 监督批评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或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 6)出具凭证或单据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义务 8)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9)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案件一“王海打假” 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
10、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但隆福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第四章案件一“王海打假” 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
11、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第四章点评 这个案件并没有进行诉讼,但是它确实是我国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双倍赔偿,向商品欺诈的经营者宣战的案件,是依法向商品欺诈行为开的第一枪,在我国消费者维权运动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双倍.”设立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人,鼓励消费者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第四章点评 王海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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