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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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
2、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
3、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
4、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购买二手住房的,
5、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
6、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
7、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8、开发商和建房单位向中心提交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项目证照齐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核和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
9、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确定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证资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
10、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
11、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
12、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七)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八)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和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九)如属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一)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二)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
13、其他资料。 第七章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中心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为南宁市辖区内的房产。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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