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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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编号: 个人借款合同 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特别提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贷款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人民币 ,金额为 元(大 写: 元)。 2.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月或日),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和贷款到
2、期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可适当浮动,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为 (其中:基准利率 ,利率浮动比 %)。 3.2 利率调整: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或约定的情形,经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内贷款利率按下列第 ( )种方式: A、采用固定利率,即以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准,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B、采用浮动利率,即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调整。 - 2 - (一)按一年调整 ; (二)按半年调整; (三)按季调整;(四)按月调整。 合同利率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
3、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贷款人有权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利率调整后,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新的利率,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C、采用动态调整利率,即贷款发放 (月)内,以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然后循环往后推 (年或半年或3个月),在该期限内根据客户贡献度的变化情况,调整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浮动比由双方另行商定。 3.3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3.4 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3.5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
4、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 3.6第一个利息期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3.7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第四条 提款 - 3 -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贷款人 (一次性/分次)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账号: 。若约定分次放款,按双方约定执行(分次放款约定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另行通知担保人。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5、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4.2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 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 4.3首次提款前提条件: (1)除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2)按本合同约定向信用社提交提款申请书。 4.4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2)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3)借款人、担保人未有合同法第条等法律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 4.5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
6、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经借款人签名、按手印的复印件。 4.6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4.7 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 4 - 款。 4.8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为此,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
7、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 )方式还款。 A、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B、分期还款,按 (月/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第 个月起开始还款,还款日为 (月/季)末的20日,具体金额、次数按还款计划执行(还款计划书作本合同附件)。 5.2 收贷收息方式: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账户划款收贷收息 。 5.3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 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次结息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 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 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 款人配合办理
8、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 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5.4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付清至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5.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 5 - 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贷款。 6.2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编号: 。 6.3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
9、、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保险 7.1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将与借款有关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和期限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保险金额须覆盖贷款风险。 7.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及相关方对保险单进行实质性改动或提前终止,须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或终止、保单批改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10、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贷款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7.4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 6 - 赔。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贷款人同意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8.1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8.2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8.3 签订本
11、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8.4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8.5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8.6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8.7 借款人有配偶的,已将本借款告知配偶并经其同意。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9.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9.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9.3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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